西安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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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为加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关于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积极稳妥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创造公平有序的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环境,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教育事业,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坚持放管结合,扩大民办教育办学自主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坚持分类指导,依据办学成本、发展定位、社会认可度、办学成效等,实施学费分类收费管理,逐步有序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初中小学(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幼儿园)。



第四条收费项目民办中小学对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民办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民初中可收取的代收费为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民办高中可收取的代收费为普通高校考试报名费、课本费、体检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



第五条定价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坚持公益属性,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促进发展,坚持平稳推进。坚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规定。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的确定,按照市场化方向,实行放管结合。



第六条收费原则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幼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民办幼儿园实行按月或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收费。制定或调整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从制定或调整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当年9 月新学期起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第七条定价方式 (一)民办中小学

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下的分类收费管理,各民办中小学按各自学校的收费类别,在不超过该收费类别最高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学费标准。选择少数具有办学特色,致力于多样化教学服务的民办中小学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试点,由学校按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自


主确定学费标准,抄送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办学成本后执行。

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按生均住宿运行成本自主确定住宿费标准,抄送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办学成本后执行。各民办中小学应在每年3 月底前,按隶属关系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抄送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二)民办幼儿园各区县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办幼儿园收费管工作

1.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幼儿园按成本合理确定,抄送区县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办园成本后执行。

2. 对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举办的幼儿园保教费,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改、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民办幼儿园的政府财政补助和政府出资情况、办园条件、办园规模、师资配备、设备配置等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清单。区、县发改部门按照教育主管等部门认定的清单内容,结合政府补助标准进行成本调查后,区县教育主管部门与幼儿园以合同形式约定保教费收费标准。各民办幼儿园应在每年3 月底前将保教费收费标准抄送区、县教育、发改、财政、市场监管部门。



第八条 学费实行分类收费(一)分类收费: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按学校办学成本、发展定位、社会认可度、生源地经济状况、办学成效及投诉举报等情况制定民办中小学收费分类意见。由各民办中小学按隶属关系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分类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按照民办中小学分类意见确定收费类别并公示分类学校清单。(二)分类收费标准的制定:市及区县发改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分类收费学校的教育培养成本,按相关规定进行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并考虑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的因素制定学费分类收费标准。

第九条

第十条 动态管理民办中小学分类收费实行动态管理 (一)市教育管部门负责对民办中小学分类进行认定。市及区县发改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每三年对民办小学分类收费最高标准进行调整。

(二)各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确定后,三年内不得进行调整。对符合学费调整的民办中小学一、二类和试点类学费标准调整幅度不超过25% ,三类不超过35% (三)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费、保教费分类申请及确定类别工作应于当年度1 月底前完成。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的抄送,应在当年招生公告发布前完成,与招生公告一并向社会公布。已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当年度不得再进行收费标准的调整。当年度1 月底后提出学费、保教费调整申请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纳入下年度调整计划

第十条 退费规定

(一)民办中小学应执行以下退费规定1. 开学前申请退学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2. 开学后申请退学的,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核退70% 的学费、住宿费;1 个月以上2 个月以内(含2 个月)核退50% 2 个月以上3 个月以内(含3 个月)核退40% 超过3 个月的不再退费。

(二)民办幼儿园应执行以下退费规定

1.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 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


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

2. 幼儿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入园的,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法定工作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不超过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 退还,具体由幼儿园与家长协商确定;超过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按学期缴费的当月按上述办法,剩余整月全额退还。

3. 凡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幼儿园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凡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等园方原因,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在园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进一步规范资产运营管理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法设置会计账簿,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如实提供办学及账务资料年度审计报告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审计调查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按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减免优惠规定、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落实优惠政策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免费政策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公用经费补助措施。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政府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水、电、气、暖价格的优惠政策。实对贫困家庭学生、儿童的扶持政策。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第十四条 收费监管市及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教育发改主管部门,每年度对所属民办小学幼儿园收费执行情况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检查,加强监督和管理。对不按管理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不履行收费标准抄送、公示、违规举办各种培训班、强制性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用等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执行时间、期限本办法自2020 9 1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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