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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南京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1.政治思想品德方面: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方面: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论文(毕业设计和生产实习)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身体素质方面: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守纪律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曾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
3.毕业考试(理论、实践技能)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4.生产实习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5.在校学习期间,所学专业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
6.在校学习期间,既未通过本校组织的国家大学英语考试四级,也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统测者。(日语高考生学位授予外语水平参照英语级别)
7.在校学习期间,既未通过本校组织的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也未通过本校组织的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
8.结业学生。
第四条除以上规定外,英语专业学生必须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方可取得文学学士学位;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学生必须通过省或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方可取得工学学士学位。
第五条对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如经过一年以上考察,确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受到省级表彰一次或受到校级表彰两次及两次以上,2.受到校级表彰一次,且主要课程学分绩点达到2.3及其以上;经院学位委员会研究提出特议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毕业时因未通过江苏省或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二级未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两年内可申请返校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可授予学士学位,授予时间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时间确定。因其它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一律不予补授。
第七条双学位授予双学位专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第二学位:
1.已达到第一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2.第二专业学习时间在两年或两年以上(不包括重新学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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