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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5.11.20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
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维护宪法
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 1 / 3
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以及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
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以及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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