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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政重点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穗建筑[2006]411号
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市政重点工程建设业主、施工、监理单位:
为建设一个适宜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的良好环境,树立市政重点工程文明施工的良好形象,现将进一步加强市政重点工程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工单位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负有对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应根据合同条款加强管理,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标准;监理单位应督促和指导施工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各项措施的落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大监督惩处力度。
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文明施工设施的维护管理,发现围蔽设施损坏、安全警示标志、标牌残缺、损毁或路面破损、排水堵塞等,要及时更换或维修。 二、施工现场应按照我委《关于工程建设公告事项的通知》(穗建筑〔2005〕626号)设置施工标牌。
三、文明施工的围蔽必须是全新或经翻修后达到全新效果的设施,具体围蔽标准如下:
(一)施工期限超过半年的,施工现场采用砖砌围墙围蔽,围墙统一采用砖砌18 墙,高度2 米以上并压顶。围墙形式力求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砌筑围墙时必须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50 厘米,(在砼或沥青路上有坚实基础的除外。)墙柱与墙柱之间距离不大于3 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外墙面要批荡抹光作刷白处理。并将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清晰标注在围墙上。
(二)在车行道上作业,施工期限在半年以下的,施工现场采用弧形彩色压型钢板讲行围蔽,围蔽部分应呈矩形,平衡于道路中线设置。弧形彩色压型钢板的高度为2 米,架设弧形彩色压型钢板时必须设置支座和支柱,支柱间的间距不大于3 米,支座、支往、弧形彩色压型钢板的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围蔽设施的颜色必须整齐划一,并将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清晰标注在围蔽板上。
(三)在人行道上作业,施工期限在半年以下,15 天以上的,施工现场采用弧形彩色压型钢板进行围蔽。
(四)在人行道上作业,施工期限在15 天以下的,施工现场采用标准钢护栏连续密扣围蔽。
四、大型的市政工程或挖掘、占用道路面积较大、时间超过30 日及在城市主干道车行道施工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制定详尽的、有可操作性的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根据交通组织疏导方案,需建设临时施工疏解道路的,其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市政道路建设标准,确保将工程施工对交通的影响减至最少。在交通繁忙期间,施工单位应设有专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五、建设单位在施工组织方案确定之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排水、通讯、供电等有关地下管线单位,对施工可能造成周围建(构)筑物、地下
管线损坏、堵塞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和地下管线设施安全。
六、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在施工现场的起止点以及对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有影响的位置,必须设置危险警示灯具。在车行道上施工作业,必须在来车方向提前设置施工标志牌、交通导向牌和危险警示闪灯等,提示和引导车辆有序、安全通行。
七、施工现场的材料和机械设备,不得堆放在围蔽设施外。确需要占用堆放的,应采用标准钢护栏连续密扣围蔽,堆放的高度不得高于1.6 米。临占道路的施工现场内原则不得设置宿舍、厨房、厕所等设施,以减少临占道路面积。确需设置的,经工程所在地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照我委《关于加强施工用临时设施建造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5]784号)规定建设临时房屋设施。
八、施工所产生的施工污水必须经过有效沉淀预处理后并达到城市污水排放标准,方可排放。不得直接向路面排放。施工产生的余泥应在24 小时内清运完毕。在城市主干道及人流稠密、交通繁忙等特殊路段,余泥应立即清运。 九、地下管线挖掘工程应分段挖掘施工,分段竣工验收,分段修复道路。每一施工段长度原则不得超过300 米,特殊原因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十、需要占用或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挖掘的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时须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悬挂市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 或《 挖掘道路许可证》。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印发日期 :200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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