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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报告的要求
一、绪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在2018年联合发布的《有关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财税〔2018〕17号)中,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应当由符合会计准则约定条件的从事财务审计活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作进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结论正式出入时,应当提供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应当进一步明确审计对象合格或不合格的情形,对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形,审计报告中应当有明确的意见,明确指出不符合的具体原因。
(一)审计报告应当按照《审计报告编制规范》(会计准则发布[2018]09号)编制,其中有关免责审计报告中所做出的免责说明部分,审计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行政监督机构的规定进行确认。
(二)审计报告中的审计评论用语应当为客观、明确、实事求是,不得出现不实、模棱两可的陈述,也不得出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语句;
(三)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对象某科目作出综合评价,并应当详细回答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等有关行政监督机构提出的有关内容,并向有关行政监督机构作出审计报告;
(四)审计报告应当包含经过客观分析后的审计结论;
(五)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有关审计对象是否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审计结论,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财务、法律和税务等方面的情况。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报告应当体现出审计对象客观真实的情况,不得出现不实陈述或误导情况,应当更加注重审计细节,准确叙述审计结论,以免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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