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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和专业性社会工作如何做好融合
我国一直应用行政性手段,由政府或者国营、集体企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单位来履行服务功能,而经济体制改革改变了这种格局,许多涉及个人的福利性事务被从“单位”释放出来了,政府保留了社会救助等福利性社会保障,开启了社会与个人共同担责的模式。这样,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个人承担的社会服务开始共存。紧接着,政府又开始了社会服务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政府转移职能开始启动,多元社会治理模式开始形成,这就使得社会组织得以蓬勃发展,与政府、企业共同构成了社会治理的“三驾马车”,政府承担的行政性服务、公共服务与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服务交织在一起。
作为一类新兴的社会服务机构,以及“社工”作为一个新的职业类型,在实践中,因为与政府承担的服务,在对象上是基本一致的;在服务内容、服务资源利用等方面,又有交叉。因此,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服务机构,都希望把职能进一步厘清,把“转移的职能”剥离,把交叉的工作分工与合作弄清。
目前,在政府这方面,一直在推动其公共服务领域应用专业社会工作。从目前各地的实践看,有两种情形是较为普遍的,一种是政府内部调整,一种是与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合作。前一种,目前大致有三种做法,一是直接设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二是增设专业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三是在现有服务性岗位上应用专业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后一种,则是用公开招投标、委托、
公益创投等方式,与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或者转移、委托事项,或者实行资金扶持,或者进行发展培育。而在后一种方式中,创新了许多服务载体,即建立了许多区别于传统的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服务设施的综合服务平台。
行政性社会工作与专业性社会工作,无论是从各自主体(政府、社会组织),还是方法与技术应用来说,因应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水平,科学地做好“分”与“合”,有分工,有合作,有融合,恐怕是极为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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