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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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20530 13: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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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公消[2012]40

各市消防支队:

为加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行为,省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二章 资质、资格许可 第三章 技术服务行为规范 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章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宗旨)为了加强我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及其监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

第三条 (资质资格要求)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被许可区域内独立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执业资格,并在资格有效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 (宏观控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全省检测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五条 (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对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

省消防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资质、资格许可

第六条 (资质条件)申请检测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被许可区域内有与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每名执业人员不少于6平方米,档案室、设备用房各不少于30平方米;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600万元;

(四)执业人员不少于14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其中,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2;具有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消防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中级技能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8人;


(五)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仪器、设备符合配备标准,并按规定经计量检定合格;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体系;

(七)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

第七条 (申请资料)申请检测资质,应当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固定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期限不少于4年的房屋租赁协议

(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执业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身份证明、技术职称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经法定机构鉴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资料;

(六)检测设备清单、权属证明和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文件(鉴定或校验证书);

(七)符合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证明文件;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资质申请与受理)省公安厅消防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第九条 (资质许可决定)省公安厅消防局对决定受理的,应当组织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核查。经审查符合资质条件和检测机构规划布局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资质、人员变更)检测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持原资质证书、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相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变更资质证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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