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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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沪府机管字[2004]10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 【发布日期】2004.01.20 【实施日期】2004.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引进社会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机管字〔2004〕第10号)



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市级机关从社会引进后勤服务的行为,有序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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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有序推进本市市级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规范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及公共资源使用效益,保障机关后勤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关于本市加快发展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32 )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本市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意见》( 沪委办发〔200065 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是指市级机关各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规范的方式和程序,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服务企业(机构)购买后勤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本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级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及其下属部门。 本办法所称后勤服务,是指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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