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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
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沧政办字[2014]105号 【发布部门】沧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15 【实施日期】2014.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4〕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
沧州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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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社会〔2012〕2605号)、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改〔2013〕64号)、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冀医改办〔2014〕2号)、《关于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通知》(冀医改办〔20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精神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机制,缓解大病致贫返贫现象,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促进医疗保障制度更趋规范化、科学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救助相互补充作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大病致贫、大病返贫问题。
(二)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监管指导。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促进大病保险的规范化、科学化。
(三)坚持收支平衡,持续发展。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实事求是,动态管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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