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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声明
(外贸企业适用)
增城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我公司就所属期 年 月退税申报的出口货物声明如下: 1、我公司已理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件的精神,不存在文件第七条第(一)款第7点所列的六点内容。
2、我公司从商贸流通环节购进的出口货物的纸质单证申报资料已按要求实行单独装订,并在相应的电子申报数据进货明细备注栏加置标识“LT”。
3、我公司自营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和财税[2012]39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单证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4、我公司出口规模与自身经营能力相匹配。
5、我公司的电子数据明细申报记录已进行人工二次核对,与明细申报相符,号码录入无误。
6、我公司当月申报的报关单和核销单均已在电子口岸提交电子信息。
上述情况属实,如有不实,本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经办人签名: 企业公章 企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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