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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法治理念。它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以新中国民主法治实践为基础,继承和发扬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吸收与借鉴了西方法治文明的合理因素,是科学先进的法治理念。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首先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一)法治:依法合理配置权力与权利的社会状态
法治的字面意义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在法治状态下,所有公民与社会组织皆依法行事,公民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广泛权利,同时也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立法、司法、行政等权力部门都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运行,依法律产生,受法律约束,对法律负责,国家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都通过法律得到合理配置。是人类迄今为止探索出来的治理国家的最合理模式。实施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追求。因此,所谓法治,就是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二)法治理念:法治的理性化观念
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本质属性、基本内涵和根本要求的思想观念。它是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而对法治实践起指导和推动作用的思想载体。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推动法治发展的一种巨大的内在动力。没有法治那念沙;治就难以向广度深度推进,法治的终极目的也无法实现。法治的实现过程,就是不断追求、巩固、强化法治理念的过程。理念不清,定位不准,将会导致法律制度的紊乱,也会带来执法、司法的不稳定性。可以说,法治理念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一国法治事业的兴衰成败。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理性化观念体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构成。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 (一)政治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现代国家里,民主政治首先就是民主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只有通过民主的程序,社会主 义法治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心声。社会主义民主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确认与保障,只有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人民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和坚持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以社会主义.国家全体公民为主体,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力。 (三)科学性
任何科学都是对一定客观规律的揭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一导,坚持从现阶段国情出发,系统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问题,是科学、先进的理念。 (四)开放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时俱进,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提供了符合法治精神和时代特点的指引。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也将更有时代性,更具规律性,更富创造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兼容并蓄,充分借鉴与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正是这种广泛吸收,兼容并蓄,与时俱进的特性,使社会主终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的组成部分,是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理论体系主要是由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个部分组成。马克思主义的这三个组成部分,不仅包含着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方法论,而且包含着人民主权思想、法的本质和功能的思想、法律权威的思想等,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和源头。
列宁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治思想,解决了社会主义法治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探索和论述不佼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而且标声着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开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包括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的法治思想,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应用于治国理政的实践,并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结晶,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重要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既包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又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精髓。二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三是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四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五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
同时,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来源,外国法治思想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法治实践经验教训,经过几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不断凝练,逐步形成的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成果。 新中国成立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虽然经历了曲折,但是仍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丰富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不断升华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提出
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因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二、深刻认识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大意义
“三个至上”从三个方面概括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在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划清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界线,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指明了政治方向、明确了历史使命、提供了科学方法、颧攀了思想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发展。
“三个至上”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本质要求。“三个至上”的提出,有利于更深刻地理解“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内在精神,有利于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有利于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三个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三个至上”,必须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个方面,必须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个领域,必须落实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各个环节和全部工作之中。
三、准确理解“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实质 (一)党的事业本质上就是人民的事业
党事业至上是党的性质决定的,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必须坚定不移地予以坚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必须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始终做到党在心中,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各项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必须旗帜鲜明地同干扰、破坏党的事业,同干扰、破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行为作斗争,把确保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放在各项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实际行动捍卫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政权,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维护人民权益,这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宪法法律的最高价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
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最紧要和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利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兼顾不同利益,必须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宪法法律至上是人类社会特别是近代社会巨大进步的思想结晶,是对治国规律的宝贵总结,是建设法治国家题中应有之义。
“三个至上”的提出,肯定了宪法法律至上这一现代法治文明的合理内核,是中国共产党总结和探索执政规律的重要成果,标志着党在思想认识上完成了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宪法法律至上,体现在宪法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体现在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宪法至上,必须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持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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