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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道德规范、法律规章,表示动态有序平衡的社会状态,是社会学范畴。中国古代思想家们提出的“治”,就表示社会的有序状态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巩固,“乱”则表示社会秩序的破坏和社会的无序状态。16世纪英国哲学家T·霍布斯用社会契约论来解释社会秩序的起源:独立的个人为摆脱“人自为战”的混乱状态,相互缔结契约,形成社会秩序。
首先:社会秩序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一定的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也即所有社会成员都被纳入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系,每一个人都被置于一种确定的社会地位,各成员及各种社会地位之间的关系都被社会明确规定。(2)各种社会规范得到正常的遵守和维护。(3)把无序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根据社会秩序的社会性质,可以分为封建社会的社会秩序、资本主义的社会秩序和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在同一个社会内部,社会秩序还可以分为经济秩序、政治秩序、劳动秩序、伦理道德、社会日常生活秩序等几个大的方面,其中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的稳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法从属于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法存在和发生的前提。社会秩序分为既定的社会秩序和理想的社会秩序两类。作为工具的法,对给定社会秩序而言是对秩序的描述、强化和发现,对理想社会秩序而言,法是一种创建。立法时必须考虑立法的目的,立法对既有社会秩序的影响。
其次:作为社会生活的必需要素,社会秩序与每个社会主体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因此,建构合理的社会秩序、为人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条件始终是人类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人类思想史上,社会秩序问题从来都是社会思想家们关注的重要问题。在不同时代,思想家们以不同的方式对这一问题进行不同的解答。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实践要求,使立足于现时代推进社会秩序问题研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凸显出来。基于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的需求,本文对社会秩序问题的探讨立足于社会哲学的研究层面,主要研究社会秩序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般本质和规律,力争在社会哲学的层面上对“社会秩序是什么”、“社会秩序的存在方式是怎样的”等问题做出富有说服力的回答。社会哲学对社会生活的把握可能有共时态和历时态、事实性
和规范性等不同的向度。本文基于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的要求,力图把共时态和历时态、事实性和规范性等不同的研究向度结合起来。因此,本文对研究对象的把握是一种总体性的视角。在这一研究视角下,努力实现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辩证思维方法、结构功能分析方法、系统方法、语义语用分析方法等各种不同层次的研究方法的有机统一,为实现研究目标服务。...
第三:社会秩序的精神支撑与人的自我超越性
一种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系,还需要精神的支撑。因为人总是有价值追求的,总要对某种社会关系作出价值评价。只有合乎人的价值标准的、为人们信赖的社会制度,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才会得到人们的认同和维护,形成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一旦社会失去了超验纽带的维系,或者说当它不能继续为它的品格构造、工作和文化提供某种…终极意义?时,这个制度就会发生动荡。
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
(1)道德手段:即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内心的信念来评价人们行为的善恶,达到扬善惩恶,自觉遵守道德规范,以调整在公共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2)法律手段:即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在公共生活领域必须遵行的、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的、以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规范,从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3)道德与法律关系:道德和法律是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手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联系方面来看,两者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维护公共生活中的秩序,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二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法律对道德建设的支持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定”,即通过立法的规定推动道德规范的普及;二是“惩戒”,即通过法律惩治那些严重不道德的行为,扶助道德的制约作用。两者的区别,可以从调节的方式、范围、结果来加以说明,不能试图用法律解决道德问题,那样做,不但取消了道德的作用,而且也降低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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