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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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信建投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11.01

【文 号】证监机构字[2005]112 【施行日期】2005.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开业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5]112号)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注册地在北京市。 二、核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7亿元人民币。 三、核准以下单位的股东资格、出资金额和持股比例: (一)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6.2亿元 60% (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8亿元 40% 四、核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五、同意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类型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六、核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证券(含境内上市外


资股)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的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承销(含主承销)和上市推荐;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境内上市外资股业务时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 七、我会对已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黎晓宏、程炳仁、张佑3人分别担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无异议。核准王常青、周志钢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我会对王常青、周志钢担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无异议。未经我会核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其他人员,不得履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八、同意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设立87家证券营业部和29家证券服务部(名单见附件)。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收购完成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证券类资产后,可向我会申领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同时向我会上报撤销证券业务许可及关闭分支机构的申请。 九、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资产收购协议》及有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在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监督下做好相关证券类资产移交和客户、员工的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保证客户交易正常进行。在证券类资产移交、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关闭及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证券营业部开业工作中,要细致稳妥地做好衔接工作,及时向我会申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上述相关工作应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

十、请接本批复后,到我会领取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十一、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后,要尽快完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独立存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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