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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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修订)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5.03.31 【实施日期】2015.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0046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533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 / 3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认证标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 认证证书

第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 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 (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 (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六)认证模式;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2 / 3










第八条 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 (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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