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名词解释

2022-09-23 12:02:16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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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有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执行:又称民事强制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强制力,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活动。

3.执行回转:是指全部或部分执行完毕后,因为原来的只是根据被撤销,法院根据新的法律文书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已经执行的财产返还给原被执行人,从而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状态的制度

4.法庭调查是指在会议庭的组织和支持下,通过当事人的陈述、方当事人使用证据,二隐匿、销毁证据。5、不得为达到对对方当事人突然袭击的目的,故意在答辩期内不提出答辩,等到开庭后才提出答辩。6、不得出于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的目的,故意做相互矛盾的陈述。

对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规制:证人不得做伪证,鉴定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鉴定结果,翻译人员不得为误导法院二做错误翻译,诉讼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对法院的规制:1、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2、在证据和判断证据时,不得任意取舍。3、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时,不得对当事人事实裁判突袭。

诚实信用原则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是讲求信用、严守诺证人作证以及各种信中证据的出示、质证等在法庭上对案件所注及的事实予以查证,并为下一步的法庭辩论奠定基础

6.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以本诉的原稿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销、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的反请求。

7.协议管辖:是指尽管法律已经对管辖作出了规定,但同时法律又允许当事人以书面协议方式选择其他管辖法院,并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先。

8.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当天是人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事项。诉讼标的是诉的最本质要素,也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9. 简易程序:是指专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所设立的审理简单民诉案件所适用的第一审审判程序。

10.民事判决:是指法院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民事审判权,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在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进行审理的基础上所做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性审判。

11.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的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的一种方式。

12.督促程序:是指法院审理债权人申请法院签发支付令,以督促债务人履行以支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所使用的程序。

13.合议制度:是指三名以上的法官或者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1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导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准则,它要求法院公正而迅速的实施审判行为,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诚实善意的实施诉讼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对所有参见诉讼的主体都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它既适用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又适用于法院法官和其他辅助人员。

对于当事人的规制:1禁止运用不正当手段形成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状态。2、不得滥用诉讼权利。3、不得就案件事实故意向法院做虚假陈述、不得贿买、指使他人作伪证。4、不得妨害对

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在于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引人瞩目之处,是将诚实信用原则明文化、法定化。新民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鉴于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普遍地存在着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诉讼中的虚假陈述、拖延诉讼、伪造证据等时有发生,因此,在应对社会诉求方面,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并非仅仅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政治层面的意义。因为,整个社会的诚实信用丧失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将诚实信用原则法定化,有助于引导、规范人们的诉讼行为,也有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诚信度。人们相信只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公正、高效、低成本的价值追求都能够充分得以实现。 论述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相互关系。

联系:一审是二审的前提和基础,二审是一审的发展。在第二审时,对第二审程序中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要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 区别:

1.性质:对当事人争议初次审判的程序;上一级法院对下一级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纠错程序。 2.程序发生的根据:起诉;上诉。

3.审判案件的法院级别:各级,大多数为基层法院;最低为中级法院。

4 审理的方式:合议庭或独任庭,开庭审理;合议庭,不

开庭审理是例外。

5.审结期限:普通程序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简易程序3个月,不可延长。对判决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对裁30日,不可延长。

6.裁判的效力:①标的额为省级行政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除依法不可以上诉的裁定外,其他可以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特督公破”实行一审终审。②裁判一送达就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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