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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酒类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
理情况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费税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7]41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07.22 【实施日期】1997.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酒类行业消费税政
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1997]415号)
1994年以来,酒类产品的生产保持了比较快的发展速度,其产品产量平均每年以9%以上的速度递增。但是从酒类产品税收收入的情况看,1994年至1996年酒类产品“两税”收入平均每年增长7.6%,其中消费税1995年收入出现了负增长。据对500户消费税重点税源企业1996年纳税情况的统计,其中酒类产品消费税入库率仅为78.3%,比其他企业(扣除酒类企业)消费税平均入库率90.3%低12个百分点。上述问题的出现,既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影响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税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同时,还严重影响了税收秩序和依法治税工作。为了严肃税收法纪,实现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促进竞 1 / 2
争的税制改革目标,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总局决定,1997年对酒类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
和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省、地(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和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及酒精生产企业。 二、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以各地自查为主,总局重点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 三、检查内容
(一)省、地(市)、县级因家税务局消费税政策执行和税收管理情况。对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的政策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擅自减税、免税或作出与统一税法相抵触的规定。 (二)纳税人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税率或政策计算缴纳消费税,是否有错用税率计算纳税问题(如对用粮食和薯类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按何种税率纳税,外购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适用何种税率等)。
(三)纳税人自产用于其他方面的酒类产品是否征税,税基是如何确定的。 (四)纳税人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酒类产品是否征税,税基是如何确定的。 (五)对外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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