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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龙岩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批准部门】8;813;81301; 【批准日期】2016.12.02
【发布部门】龙岩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2.02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龙岩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龙岩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已由龙岩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6日通过,并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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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2016年10月26日龙岩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噪声扰民和空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能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四条 烟花爆竹的燃放应当坚持移风易俗、安全环保、文明节俭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工商、民政、宗教、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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