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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界定与修改
一
夫妻财产制,是确认和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作为交织于财产法与身份法之间的横断性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 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
从法律层面分析,夫妻财产制具有四个特征:一是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二是人身性与财产性相融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三是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内容广泛性和复杂性;四是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 新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立法中萌芽,1950年婚姻法铸其雏形,1980年婚姻法基本定格并运行至今。其内容可界定为五点:(1)男女平等的社会地位和夫妻平等的人身关系是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前提和基础;(2)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3)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赋予约定财产优位于法定财产制的例外效力;(4)确认夫妻债务责任的平等性和清偿分担的协商自由性;(4)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性、意志自由性与保护“弱者”和无过错方的照顾性。 应该承认,以80年婚姻法为集中表现的现行夫妻财产制虽然表述简单,内容抽象,但并不失其积极的进步性价值:(1)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宪法精神;(2)符合社会主流文化和价值
取向所倡导的婚姻本质及婚姻道德的要求;(3)反映了家庭作质及婚姻道德的要求;(4)反映了家庭作为伦理实体和经济生活实体的职能要求,有利于家庭内部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反映了婚姻家庭关系复杂多样的生活实际;(5)切实地符合立法时期夫妻财产关系的状况和要求;(6)在总体方向上迎合于当代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发展趋势。
80年婚姻法颁行至今20年,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婚姻家庭亦发生同步效应,夫妻财产制归纳了新的因素,新的力量、新的内容:(1)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市场经济的飞跃发展,牵引出社会各种财产关系的新风貌,构成新时期夫妻财产关系的宽阔宏大的社会经济背景;(2)国民收入增加,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私有财产量的增长,是夫妻财产关系变化的直接动力和表现;(3)社会财富观念的转变,个人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独立意识的觉醒,是夫妻财产关系变化的心理催发素;(4)家庭消费职能的扩充和生产职能的历史性回归,提高了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并直接作用于夫妻财产关系;(5)与公民个人财产的取得和拥有相伴随,夫妻财产的性质、形式、来源、数量、债务关系,权属关系都发生的空前变化,动态性、复杂性明显增强,市场交易安全等与夫妻财产权利的保护不断产生碰撞。
现行婚姻法诞生于社会转型之初,时代的多重制约,不可避免地潜伏了以其为背景的法律的局限性,由此决定了现行夫妻财产制既有先天不足,又有后天不良,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日益凸现出诸多缺陷:
(1)规范形式抽象、概括,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导向,使夫妻财产制疏漏空洞,缺乏操作针对性;(2)“婚后所得共同制”表述不清,涵盖宽泛,范围不确定,与夫妻财产的实际运行态势不符,也与其他法律内容发生冲突;(3)立法只注意到常态下的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对“婚约”期间的财产、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违法婚姻中的财产问题未作丝毫反映;(4)严格的共同财产制,既忽视了对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又不利于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5)对夫妻之间如何行使共同财产的占有、管理、收益、使用、处分等权能未作规定;(6)夫妻财产约定只是作为一种例外加以简单认可,没有形成完整规范的约定财产制规则体系;(7)对夫妻债务和所有权之外的各种财产权利未能作出前瞻性预测,导致现实生活诸多法律问题难于处理;(8)20年法制建设的推进,财产法体系的逐步健全,现行夫妻财产制既落后于社会实践,又滞后于其他相关法律的发展;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作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等新型经济主体所牵引出的家庭财产关系, 现行夫妻财产制难于准确施控。 二
针对现行夫妻财产制立法技术上的缺失,规范内容上的疏漏和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呆板,法学界在80年代中后期即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几经讨论,于90年代中期形成共识;司法实践与此呼应,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诸多扩张性、创设性解释。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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