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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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皖政[1999]32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7.30 【实施日期】1999.07.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1023 实施日期:20031023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1999〕3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 1 / 3










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水泥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 》(国函〔1997〕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字〔1998〕15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和省政府为了支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第四条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含自用)1吨袋装(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水泥缴纳2元专项资金;单位或个人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上月销售袋装水泥应缴纳的专项资金。其专项资金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地)、县(市)三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直接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未成立散办的县(市),其专项资金由市(地)散办负责征收或由其委托县(市)有关部门代征。

第六条 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专项资金,按其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分别由省、市(地)、县(市)三级散办直接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未成立散办的 2 / 3










县(市),其专项资金由市(地)散办负责征收。具体征收办法和标准:

(一)城市房屋建设项目在申办规划或施工许可证之前,使用水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预缴专项资金,主管散办可委托计划、规划、建筑管理部门代征;

(二)除房屋建设项目以外的城市建设项目和交通、能源水利冶金、各类开发区项目等,在开工之前,使用水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预缴专项资金,主管散办可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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