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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经2018年3月2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资金 交易业务操作流程,提高公司防范汇率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是指利用银行金融产品对外汇 资产进行保值,锁定或减少外汇相关财务成本的相关操作,以满足公司对汇率管 理需要的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业务。
第三条 公司开展的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以外汇保值为目的,不得超出经 营实际需要从事复杂衍生品投资。
第四条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
第五条 公司仅可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外汇 资金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展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需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基于对公司未来收付款的预测,确 定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合约的交易金额,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 与公司外币回款或付款的预测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涉及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合约情况、交割情况及外币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有关的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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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其不时修订的相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年 度可开展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最高额度,公司董事会负责年度交易最高额度内 具体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审批工作,公司汇率风险管理小组应按照公司《外 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汇率风险管理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副部长或资 金主管、交易员及与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公司汇率风险管理小组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1.交易员:结合公司业务需要,制订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交易方案、执行 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
2.资金主管或财务副部长: 负责对交易员报送的方案进行一级审批,并负责 准备好到期交割所需资金,在交割到期前调拨外币资金到相应银行账户。
3.财务负责人:负责对交易员报送的方案进行二级审批。
4.资金调拨员:根据远期外汇合约的相关约定,在交割到期前调拨外币资金 到相应银行账户,准备好到期交割所需资金。
5.会计核算员:根据银行业务回单及其他业务凭证,进行外汇交易核对及相 关账务处理等财务结算工作。
第四章 后续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汇率风险管理小组负责对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台账进行 登记、管理,需分别设立登记和审核环节。
第十二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交易员应及时向汇率风险管理小组全体 成员及相关人员通报相关情况,由汇率风险管理小组进行分析并做出相关决策, 必要时需向董事会进行汇报反馈。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情况应经董事会审议之后,定 期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合约浮动盈亏情况、持仓情况、风险 分析及控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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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出现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 开展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已经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 3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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