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庆节期间升挂国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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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庆节期间升挂国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 【公布日期】1989.09.20 【文 号】

【施行日期】1989.09.20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旗、国歌、国徽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庆节期间升挂国旗的通知

19899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为了热烈庆祝这一盛大节日,加强对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现就国庆节期间升挂国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国庆节期间,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升挂国旗;城乡群众居住地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二、国旗是国家的象征,热爱、尊重国旗是爱国主义的具体表现。升挂国旗要做到严肃认真,防止任何不庄重的现象发生。国旗的升降办法仍按中央宣传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升挂的暂行办法》(中宣通〔198420号)执行。 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升挂的暂行办法 一、国旗的升挂:

1.下列机关、单位和场所应每日升挂: --首都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外交部,国防部,公安部,文化部,教委;


--县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不包括政府职能部门); --各级人大、政协的常设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全日制各类学校(星期日和寒、暑假可以不挂); --民用机场、边境火车站,舰只,轮船; 一代表国家的外事机关、海关,边防检查站。

2.第1款以外的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大型商店,于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元旦、春节升挂;

3.纪念性、庆祝性公共集会可以升挂。 二、国旗升挂的地点:

1.每日升挂国旗的机关、单位,应选择适宜地点树立旗杆升挂国旗(船只按惯例树立旗杆;旗杆应套白色);

2.逢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元旦、春节升挂国旗的机关、单位,有条件的也应树立旗杆升挂国旗,未树立旗杆的于门首悬挂; 3.外交场合特殊挂旗,按惯例办理。 三、国旗的升挂仪式:

1.户外举行隆重的纪念性、庆祝性集会,可举行升旗仪式;

2.各类学校于户外举行开学典礼、毕业典礼、青年节集会、国际儿童节集会,以及其他重要集会,可举行升旗仪式(中、小学视情况可适当增加); 3.举行升旗仪式时,由一人持旗,二人护旗,庄重地步向旗杆。当国旗徐徐升至杆顶的同时,可奏国歌曲谱一遍。参加者立正行注目礼(军人行军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四、国旗和国旗图案不得作下列使用: 1.工商业品的标记,装饰,广告,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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