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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学校领导下,设置的专业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日常工作与职业培训部合暑办公,由职业培训部统筹协调各教学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工作。各鉴定场地和实施设备与学校教学资源共享。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本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服务,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考核鉴定.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职业培训部职责:
1、组织协调各教学部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 2、统筹全校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审核职业技能鉴定经费预算和开支;
3、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4、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发展建设和规划,负责考评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系(部)职责:
1、指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负责本系(部)学生参加技能鉴定的宣传、报名登记和费用收取,统一缴学校财务处;
2、负责安排技能鉴定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维护专用仪器;
3、与技能鉴定所一起协商安排本系(部)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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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本系(部)学生技能鉴定证书发放。 第六条技能鉴定所:
1、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准考证;
2、在己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级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鉴定小组;
3、按照国家或市鉴定中心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 4、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鉴定情况,并对鉴定合格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手续; 5、协调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 6、管理和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七条技能鉴定所接受国家、市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并在市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技能鉴定的实施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初,技能鉴定所根据教学计划,结合职业培训工作特点,制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并上报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计划包括:鉴定职业(工种)与级别、鉴定人数、鉴定日程安排、考评人员配备、试题来源等.面向社会组织的鉴定,则提前公示.
第九条鉴定所负责受理学生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者进行资格审查,收取鉴定费用,并按规定及时将考生信息报上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十条技能鉴定所负责做好鉴定准备工作。包括:安排考场、考评员和考务人员;编制准考证;通知考生考试时间和注意事项;根据鉴定等级配备鉴定需要的设备、场地、考评人员、监考员;做好试卷的领取、交接、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考生参加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必须出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以及准考证,提前15分钟入场.考前监考人员须核验考生证件、人数、宣读考场规则。考生必须遵守考生守则.
第十二条考评人员须按照规定的操作考核程序和要求进行考核和评定;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职业操作技能考核,须检查安全保障措施;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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