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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生活待遇等问题
的规定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85]教计字180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1991年12月29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85.12.12 【实施日期】1985.12.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生活待遇等问题的规定 ([85]教计字180号 1985年12月12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发布)
为了保证研究生学习、生活的基本需要,鼓励他们更好地学习和工作,经商劳动人事部,现对普通高等学校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学习期间生活待遇等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待遇
(一)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其生活补助 1 / 2
费标准为:每生每月76元(六类工资区标准,下同)。
(二)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按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按学校所在地相同职务人员计算,下同)和工龄津贴三项之和计算。如计算后低于第一条第(一)款标准的,则按第一条第(一)款每生每月76元的标准执行。 (三)1985年6月30日以前入校学习的,其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凡现享受“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研究生助学金标准”的学生,按每生每月76元发给;凡入学前是国家职工的,在按原工资100%计算另加副食品补贴的助学金标准基础上,每生每月增加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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