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刍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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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刍探

作者:冯丽君

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3年第12



摘要: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但随着公积金事业的快速发展,在实际会计核算中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在核算制度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问题;建议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其实质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随着住房公积金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存量资金不断加大,《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及《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一些弊端日益凸显,笔者仅就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探究。

一、会计核算中发现的问题

(一)会计基础不明确,缺乏可比性

《办法》的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应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但没有明确会计核算方法是采用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由于二者在处理收入和费用时的原则不同,所以同一会计事项按不同的会计处理基础进行处理,其结果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因而也就影响其最终结果———增值收益的可比性。

(二)收入支出不符合配比性原则

1.收入《办法》的第二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规定“业务收入”科目应设置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增值收益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其他收入五个明细科目。其中除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按照权责法制期末计算当期应收未收的委托贷款利息外,其他四个明细科目都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收到银行转来”利息或罚息时才计入“业务收入”相应明细科目。

2.支出《办法》中还规定“业务支出”科目设置: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三个明细科目,其中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而其他两个明细科目则按照收付实现制在按规定支付时才分别计入“业务支出”明细科目。

3.造成的后果———会计信息失真,增值收益大幅波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实行二十多年,伴随着公积金业务的不断扩大,其沉淀资金的数量亦不容小觑。这些资金除用于住房贷款外,大多以银行定期存款、国债等形式进行保值增值。这就势必造成以收付实现制计算的银行存款利息和国债利息与以权责发生制计算的职工利息之间的不配比问题日趋严重,存款期间与到期年份的收入差异过大,使得增值收益忽高忽低。

(三)在增值收益分配环节提取贷款风险准备不符合其经济实质


贷款风险准备其实质是对未来一种损失的预估,类似与企业的坏账准备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是谨慎性原则的体现。随着公积金使用率不断提高,逾期贷款也不可避免,作为为实现收入而可能的资产减值,在分配环节体现,笔者认为有待商榷。

(四)会计科目设计不合理,不符合有用性原则

“业务支出”科目设置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办法》中规定,公积金业务支出科目下设的三个明细科目:公积金利息支出、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会发生的诸如计算机网络运行支出、银行收取的账户维护费、逾期贷款诉讼费用、公积金支取和跨地区转移电汇手续费、支票工本费等支出。由于没有相应的科目列支,使得这些原本应该列入公积金业务支出的费用,只能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用经费中列支,造成增值收益虚高假象,也不符合配比性原则。

“住房公积金存款”与“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设置重复,使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和实现增值

收益专户存储,各自冻结了一部分资金,不利于资金统筹安排,降低了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率。

(五)应付利息的计提无据可依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 号文件)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于每年6 30 日按挂牌利率结息,计息期间为上年7 1 日至本年6 30 日,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年度为每年11日至12 31 日。鉴于会计核算年度与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不一致,按权责发生制收入支出配比的原则,年末应预提7 1 日至1231日期间应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在各类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预提利息的计算方法,而且结息日挂牌利率只能由财务人员主观判断,当财务人员预计利率上升时,预提利息所用的利率高于现时利率,计入应付利息的职工公积金利息就会增加,增值收益减少;反之,增值收益增加。利率的不确定直接导致了增值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会计核算基础,统一采用权责发生制

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但也需要确保公积金的保值增值。权责发生制能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实际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成果,有利于政府监管部门和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人对公积金运营成果做出正确判断。随着核算基础的确定,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增值收益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国家债券利息收入等都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收入支出不配比的问题也迎刃而解。

(二)对相关科目作适当调整

在业务支出下增设“网络运行支出”、“财务费用”、“其他支出”等二级明细科目,以便准确核算公积金业务支出,收支配比;取消“增值收益存款”,统一在“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核算,既提高了资金使用率,也解决了权责发生制下,增值收益存款专户与实现的增值收益不相等的问题;增设“资产减值损失”,核算计提的逾期贷款及委托贷款的贷款风险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三)计提贷款风险准备

一般而言,逾期贷款更容易形成坏账,且逾期时间越长风险越大在;其次贷款期限越长,出现违约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应根据“逾期贷款”和“委托贷款”余额,按年限的长短分类、


分级按风险高低确定不同比例,采用备抵法提取贷款风险准备,作为“委托贷款”和“逾期贷款科目”的抵减项。其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理应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计息方式,实现双赢

改变每年6 30 日一次结息的方法,采取按季给职工结息的办法。效仿银行计息方式,将当年归集的公积金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每季度末结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也按季度结息。销户提取的,按销户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按照上次结息日至销户日之间的天数计算利息。

住房公积金利息的及时计提,不但解决了职工部分支取公积金的计息问题,保障了职工的利益,还将利率变动风险逐步分解消化,减少了由于预提利息的随意性带来的弊端,使得各期增值收益计算更加真实准确。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1999]33.

[2]《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

[3]谢瑛《.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探讨》[J].财务会计,2012.10(下),(21.

(作者单位: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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