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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医院会计制度》的完善 '\r\n [摘要] 目前实施的《 医院 制度》存在适用范围不广、净资产不能真实反映所有者权益、资产计价不 科学 、费用分摊不直接明晰等问题。建议借鉴 企业 会计基本理论,采用企业会计核算方法,扩大制度适用范围、增设或取消部分会计科目。\ue003 [关键词] 医院会计制度 增设会计科目 取消会计科目 我国医院在性质上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既有事业单位成分,又有企业单位所包容的内涵,具有双重性。目前实施的《医院会计制度》(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在进行会计核算,加强医院财务 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 的 、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会计 的不断运用和检验,《医院会计制度》逐步显现其不足,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 1.《医院会计制度》适用范围受到局限 现行《医院会计制度》明确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随着 经济的发展,一大批非公有制医院应运而生,特别是民办的或慈善机构兴办的医院应该执行什么会计制度,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 2.净资产核算不真实,医院净资产虚增,产权关系不能明晰 一是“固定基金”科目核算使医院净资产虚增。现行制度规定医院购置固定资产时,一方面要记“借专用基金—修购基金贷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固定资产贷固定基金”科目,即医院添置固定资产,它所形成的价值从开始使用到最终清理、报废,账面始终为同一数值反映医院净资产;其次,“固定基金”这种核算办法不利于考核单位及负责人的业绩和经济效益。净资产的增减变化是经济效益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然而因固定基金核算办法造成的净资产不真实,会使考核结果出现较大的误差。再次,现行制度规定医院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均从修购基金中列支,不对医院的当期效益发生影响。但由于修购基金的提取往往不足以支付昂贵的医疗设备费用,会使修购基金出现赤字。 二是“专用基金”科目核算使医院净资产虚增。医院的专用基金是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拨入的设备购置、房屋维修、科研和教学等专门用途的资金和医院内部形成的用于科研、教学和职工福利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这些专用基金只是具有专门用途的基金,而非医院可自主支配的基金,虚增了净资产。 三是“事业基金”不能明晰界定产权关系。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基金为医院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基金。包括滚存结余资金、主办单位以国有资产形式投入医院未限定专门用途的资金、对外投资形成的基金。此规定不能明晰地界定产权关系,在国有资产的保全上不如企业财务制度全面。 3.资产计价不合理,医院资产虚增 一是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过低。现行《医院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期限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应作为坏账处理。坏账损失经过清查,报经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批准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年度终了,医院应按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余额的3%-5%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医院的欠费往往因病人贫困、确实无法支付、恶
意欠逃或有医疗纠纷等形成。特别是医院目前都开设了绿色通道,首诊负责制等人性化服务后,欠费事例明显增多,尽管医院针对欠费采取了各种办法,但收效甚微。医院承担了一定的社会公共职能,但政府并没有真正承担起一部分医疗欠费责任;二是存货价值不实。医院存货包括药品和库存物资(材料、低值易耗品),随着药品招标及国家不断降低药品价格政策的影响,甚至某些药品及卫生材料执行的是国家定价,大部分药品及卫生材料市价下降,另外药品和库存物资还存在着过期、变质报废等情况,使存货发生减值;三是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标准、分类、确认、计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却沿袭了“资金占用=资金来源”这一传统的会计模式,在账务处理上,始终保持“固定资产=固定基金”。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而是计提修购基金,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净值情况。固定资产从购置到报废销账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在此期间由于固定资产发生物质损耗和精神损耗,使其使用价值降低,而“固定资产”一直以原值反映,无法知道其新旧程度,导致资产虚增。 4.借款利息费用和存款利息收入归集核算不合理,也不配比 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存款利息收入在“其他收入”科目中核算。归集核算不合理,也不配比。 5.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对外投资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科目,收回的对外投资与投资账户价值的差额,冲减“其他收入”,不单独反映在业务收支总表上。这种核算不利于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对投资收益做出评价,也不利于对投资收益实施监督。 6.“管理费用”是医院行政管理和后勤部门发生的各种费用,在医院业务支出中占有很大比重。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对管理费用采取按人员比例分摊到“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中,这样影响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的准确性,也不利于对费用进行监督。 二、完善《医院会计制度》的建议 1.扩大《医院会计制度》适用范围,借鉴企业会计的基本理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国家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非营利性医院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享有相应的 优惠政策,“卫生、 等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督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目前,我国医院大部分是国有医院,属于非营利性医院,不具有营利性,但是这并不等于非营利性就不能盈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医院要生存和发展,仅靠少量的财政拨款是难以为计的,必须实行经济核算,靠自身的医疗服务来获取收入,实现盈余。因此,非营利性医疗会计可以借鉴企业会计,运用企业会计的基本理论,对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对医院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监督;营利性医院可以完全和企业一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2.取消“固定基金”、“专用基金”、和“投资基金”科目,不再提取“修购基金”。在“事业基金”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国家投入基金”、“其他单位投入基金”和“结余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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