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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我向国务院报告,贵院有一桩违法办案,故意制造冤案的案件。望能及时责成有关人员,依法制作出行政最终裁决书,送达申请人。
贵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的史学成同志,于2005年1月依法受理了一桩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署名权和获奖权的争议案。至今6年多还没有制作出裁决书,送达申请人。严重违反了《行政复议法》。
更不能容忍的是,史学成将我依法申请行政最终裁决的法律行为,按普通信函处理。2009年,史以行政复议司的名义,给我发出了一封公函,公函中没有使用任何法律条文,通篇都是违法观点,用非法手段通知结案,制造出冤案。【详见国法复函(2009)第26号】。
6年多来,史学成明知本案一等奖的15名获奖者中,就有10名是用行政管理为理由去领奖的工厂行政领导。行政领导获奖的比例明显偏大。而且,最后一名获奖者是用“检验”为理由去领奖的检验科科长赵振德。赵一直住在工厂干休所,直至今天。明知有条件依法取消赵振德的获奖资格,换上法律规定的主要奖励对象李梅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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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史学成就是不做。
还有,当全国侨联权益保障部的同志去找史学成时,史编出一套谎言:说什么,给我50万、100万我都不表态,叫他们不要管这件事。从此,泰国归侨李梅光就失去了组织的帮助。其实,直至今天都没有人对我这样说过。
史学成用公函通知结案,违反了法定程序,是用非法手段将案件不了了之。既达到了故意制造冤案的目的,又逃避了法律的追究。史学成违反法定程序的后果,就是剥夺了法律赋予李梅光的人身权。
史学成在公函中,用民事案件的审理去解决行政案件,违反了我国三大诉讼的法律体系是各自独立的原则。这就是史学成明知故犯,蓄意制造冤案的铁证。
希望贵院能认真对待这桩冤案,及时纠正。还法律一个公正。
申请人:李梅光 2011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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