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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旅游商品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旅发[2012]6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5.18 【实施日期】2012.05.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旅游商品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旅游商品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京旅发[2012]63号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2年5月1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北京旅游商品又好又快发展,引导、扶持社会资本投入北京旅游商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推进旅游商品产业化、专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提升“北京礼物”的品牌效应,根据《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商品主要指针对旅游者设计、开发的,可在旅游过程中购买, 1 / 2
具有纪念性、实用性、艺术性、便携性、收藏性、馈赠性的物质形态的商品。
“北京礼物”是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的原则,以促进北京旅游消费为宗旨,以首都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为依托,按照“品牌化提升、特许式经营”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打造的北京旅游商品专属品牌,是能体现北京地域特点、民族文化内涵、首都风貌特征、城市知名品牌的旅游商品中的精品。
第三条 奖励年度以自然年度划分,实行事后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支持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
鼓励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企业,根据北京特色与元素,深入挖掘北京丰富的文化资源、自然资源和传统工艺,重点开发“北京礼物”四大特色旅游商品系列。包括:1、北京特色的书画制品;2、结合民族文化与首都景区景点等地域特点的旅游纪念品;3、北京特色的工艺美术品;4、北京特色的、适合旅游者购买的都市工业品。
对于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企业推出适合市场需要的旅游商品,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总额30%的政府奖励资金,每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符合“北京礼物”标准的商品,授予“北京礼物”品牌称号。对在“北京礼物”研发和生产中取得好评的商品,同时加强传媒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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