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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慈善:社会慈善新视野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模式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宗教组织作为社会组织中比较特殊的部分,加上宗教自身一定的政治敏感性,发展宗教慈善不失为为一条促进当今宗教发展和实现其社会主义价值的出路之一,宗教慈善是我国历史进程中对社会慈善事业的较大助力,研究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下,宗教慈善的新发展,丰富社会慈善内容,拓宽社会慈善事业。分析当前宗教慈善发展的问题以及寻找一些解决措施。 关键词:宗教;慈善
马克思主义指出,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是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在看待事物时要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看待宗教问题,我们应当认识到,宗教固然有其不合实际,违背科学的一面。但我们也不能否认宗教引人向善,促进个人发展的积极一面。可以这样说,宗教绝非洪水猛兽,正确看待宗教问题,特别是运用宗教为社会管理、社会福利及文化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贡献,才是应有之义。在中国大力进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情况下,宗教慈善的发展不失为宗教当今存在与实现其价值的出路之一。
一、宗教慈善发展新背景
2012年2月1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以及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六部委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要支持和鼓励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然后是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规范。2013年11月9日在北京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社会治理和社会组织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意见,要求改进社会治理模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其后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随后,在11月1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为具体的指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
可以看出,党和政府正积极转变社会治理模式,希望建立起运用社会力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同时改变社会组织注册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发展。而宗教组织作为社会组织中较为特殊的一部分,在得到国家政策层面上的支持和鼓励后,也应当根据其组织特性,发展宗教慈善事业充分激发其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新机制的构建。 二、我国宗教慈善发展历史
从中国历史的纵向上看,宗教慈善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十分悠久,并且是我国古代传统的社会慈善十分重要的一部分。慈善与宗教的关系是相互,宗教既是慈善发展的渊源之一,也是慈善事业中不可缺少的一支力量。在古代社会并没有建立起完善和系统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宗教慈善理所当然的成为社会慈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具体来看,东汉时期传入我国的佛教,本土产生并发展的道教,隋唐时期传入的伊斯兰教。自唐以来先后四次到中国传教的基督教,构成了我国古代宗教的
体系。汉唐时期,佛教慈善首先兴起,其核心的慈善思想来源于佛教的因果循环,功德论,慈悲普度等佛教精神,主要内容包括济贫、赈灾、医疗、戒残杀、宣传行善。自汉唐佛教传入到今天,其间起起伏伏,佛教兴衰,其慈善事业从未中断,并且其核心的向善思想为现代社会慈善所吸收。基督教会的慈善机构,不仅通过创办育婴堂,而且还办孤儿院、小学、中学,甚至大学,特别是抗日战争时期,基督教在沦陷区为保全人民生命,付出了很大的努力,这一时期,基督教积极发展宗教慈善事业,将近代中国的慈善活动推向高潮。
可以看到,在中国历史上,宗教慈善一直在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缓和社会矛盾,扶助弱势群体上而努力,是我国社会慈善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三、宗教慈善目前现状与部分问题对策
随着2012年《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的发布,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这可以看做宗教慈善重新崛起和发展的重要契机,利用这次机会,大力推动中国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但从目前来看,宗教慈善发展现实情况不容乐观,面临着较多的问题。 (一)宗教慈善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不高
目前,中国本土的慈善机构,包括传统的中华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残联,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等,以及近年来新兴的壹基金、嫣然天使基金、阿拉善生态基金会等民间新兴慈善组织,都走上了较为专业化的道路。但目前的在我国国内按基金会、专项基金等注册项目注册的宗教慈善机构,其中包括影响较大的爱德基金会、福建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等等,总数未达到100家[1]。但从实际上看,通过各种形式举办的各类慈善活动,包括灾害救助、募捐、贫困救助等等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数量和资金无法估计。如此,宗教慈善无法规范化发展,难以形成合力。宗教慈善如要发展,进行专业化势在必行。
(二)缺少必要的立法支持
在我国尚没有涉及宗教慈善的相关立法文件出台。目前来看,宗教慈善并未走向法治化道路,虽然有关于支持和鼓励宗教慈善发展的相关政策出台,也有不断的关于宗教慈善立法的相关讨论进行,《宗教管理条例》也没有关于宗教慈善的相关内容。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有关宗教慈善的正式法律出台。对比香港来看,香港的《公司条例》《香港公益金法》《津贴及服务协议》等等诸多法律均有涉及宗教慈善内容[2],完善宗教慈善的法律规范,才可以推动宗教慈善的发展进程,促进宗教慈善规范化,合法化。 (三)宗教慈善的运行受到过多限制
从目前的宗教慈善现状来看,宗教慈善活动受政府的限制较多,在举办慈善活动在各个方面有着政府的严格限制,很多作用难以发挥。在我国政府正向“服务型”政府进行转变时,应当放宽对于宗教慈善的不合理的限制,支持和鼓励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规范,才是政府应尽的职责。 (四)宗教慈善的运行机制不够完善,缺乏稳定的资金供给
如果单单依靠来自于宗教信众的供养,这是远远不够的。要通过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在法律范围内引入国际慈善基金,一方面建立起佛教福利企业,主要经营宗教文化、艺术、饮食、医药以及香料、法器等延伸产品,争取政府免税等相关优惠支持[3]。另一方面发展传统的宗教募捐活动,利用宗教节日等多种形式开展宗教募捐活动。
(五)宗教慈善社会化程度不足
宗教慈善主要针对于较狭窄的信众等较小范围,与社会工作进行结合,社会工作作为近年来新兴的专业,针对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缓解社会矛盾等方面有着较大作用。将宗教慈善与社会工作专业结合,既可以丰富宗教慈善范围,惠及更广大的人民群众,也可以发展中国本土化的社会工作。利用宗教的惠仁,向善的教义和宗教的信众,发展宗教信仰对象的专项社会工作。 参考文献:
[1]杨光.论宗教慈善事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贡献[J].三峡大学学报,2010,32(1):41-41
[2]陶飞亚,陈,铃.合作的慈善_香港地区政府与宗教慈善公益组织的关系及启示[J].东岳论丛,2012,33(1):108-109
[3]王月清,刘丹.中国佛教慈善的现状与未来[J].江海学刊,2010,(5):102-103
作者简介:
杨迪(1994-),男,汉族,重庆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政治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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