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闭空间消防用水规范

2024-01-15 10:14:16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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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闭空间消防用水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防供水设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扑救火灾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表示消防供水设施,就是指是灭火火灾提供更多水源的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用水码头()等设施。包含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和单位内部消防供水设施。 第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供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消防供水设施的管理,确保消防供水设施完好。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制订消防供水设施规划,并将其列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设消防供水设施。 第七条 消防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合乎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消防供水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核准的设计施工,严禁擅自更改。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设计、建设、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消防的有关规定,参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八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每年年初对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展开一次联手检查,辨认出问题及时化解。

供水部门应当建立分片包干的巡检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检查消防供水设施时,对不能符合规定的消防供水设施,应及时通告供水部门或产权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展开自查。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消防供水设施,不得有埋压、圈占、损害消防供水设施或其他妨碍消防供水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装配、拆毁、搬迁公共消防供水设施。自行装配、拆毁、搬迁的,有关单位应征询供水部门的意见并报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

第十一条 除抢险救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及其供水阀门。


消防演习、训练须要打开公共消火栓的,应至供水部门办理有关相关手续。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消防演习、训练的时间、地点、用水量按月告知供水部门。 第十二条 单位水表池内设置的消火栓,由供水部门管理铅封,除火警外,平时严禁任一打开。突遇存有火警打开采用完,应立即停用,并通告供水部门展开铅封。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内容继续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公安局和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表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青岛市公安局和青岛市公用事业局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三日颁发的《青岛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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