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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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7.07.28

【文 号】财农字[1997]158 【施行日期】199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农字(1997)158号 1997年7月28日颁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7〕145号)的有关

规定制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筹集的专门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纳入中央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制度。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包括两部分:一是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


出;二是防洪工程支出(包括应急度汛支出,下同)。

第六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建设;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大江大河的上游综合治理和中下游清淤及流域内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防汛预警指挥系统建设;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第七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江大河大湖和重点水库堤防、涵闸等防洪工程的运行维护、防汛抢险和水毁修复;水文、通讯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水毁修复;蓄滞洪区预警反馈器材、临时救生器材的购置;防汛机动抢险队的补助;防汛必要的方案修订、宣传等;其他符合《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管理办法》和《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支出。 其中用于应急度汛的支出是指以上范围内影响当年度汛安全而采取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所安排的支出。

第八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开支: (一)应由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开支的项目; (二)部门和单位人员机构方面的开支; (三)其他未经批准的开支。

第九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拨付,要严格执行先收后支的原则。财政部根据《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拨款手续,对于无资金来源的拨款申请,财政部不予办理。

第十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等基本建设部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执行。每年年初由水利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和在建、拟建项目情况,向国家计委报送年度基金安排计划建议,由国家计委审核后与现有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进行综合平衡,统筹考虑,统一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政部对国家计委确定的基金使用计划审核后拨付资金,并进行财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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