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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电子证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6年,我市为推动电子证照建设应用颁布了《芜湖市电子证照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办法颁布3年来,我市电子证照建设应用不断深入,特别是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随着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对电子证照应用需求不断提高,对电子证照的建设、管理、应用、推广、安全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制定目的
为规范本市电子证照的建设和管理,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提升政府行政效能。
三、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令第7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3号)等文件。
《办法》还借鉴了上海等国内电子证照发展先进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文件。
四、起草过程
2019年7月-10月,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市大数据中心在总结我市电子证照建设与管理工作经验和借鉴国内电子证照发展先进城市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完成《办法》(初稿),经单位内部反复讨论与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10月-11月,我局通过易政网和官方网站征求市各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有关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经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经2020年6月2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主要对电子证照职责与分工、建设与管理、应用与推广、安全与监督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则
《办法》主要就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定义、效力地位等进行了规范。
1.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具有管理运营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政务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电子证照建设管理和应用推广。”。
2.概念定义。《办法》第三条规定了“证照”、“电子证照”、“证照目录”、“用证单位”、“持证主体”等电子证照相关用语的含义。
3.效力地位。为进一步明确电子证照在我市各类推广应用中的法律效力,《办法》第四条明确“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中的法定办事依据。电子证照可作为归档材料纳入电子档案管理,与实体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关于职责与分工
《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我市电子证照建设管理和应用推广过程中的职责分工。
1.《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市电子证照管理工作。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市电子证照的建设管理、推广应用和信息安全保障,制定电子证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共享应用机制。”。
2.《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各政务部门的工作内容,即“各政务部门负责落实、推进本系统电子证照管理工作,按照市统一标准规范,制发、应用电子证照,负责本部门的证照数据共享、证照目录管理和维护,负责配合市大数据中心做好电子证照的制证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工作。”。
(三)关于建设与管理
1.《办法》第七条对电子证照系统的建设规范、建设模式、建设内容进行了明确要求。
2.《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电子证照制证流程、管理规范等进行了规定。
(四)关于应用与推广
1.为推动我市电子证照的应用与推广,《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我市电子证照的应用形式,即“ 用证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依法共享使用电子证照。市大数据中心建设统一的电子证照系统共享服务接口,通过在线服务的方式提供电子证照应用支撑。”。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用证单位自建业务系统应与市电子证照库对接,通过调用市电子证照系统共享服务接口的方式,使用、查阅、核验电子证照信息,依法依规使用电子证照。”。明确了用证单位自建业务系统需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证照。
2.《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了持证主体在政务服务中使用电子证照的应用场景和流程。
《办法》第十八条鼓励各单位、各行业在我市各类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应用电子证照。
3.《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用证单位和持证主体对电子证照的异议处理流程。
(五)关于安全与监督
为了加强电子证照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电子证照系统安全运行,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大数据中心和各部门在电子证照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健全了安全管理机制。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持证主体在使用电子证照时应承担的责任。
《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各政务部门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及处罚等。
(六)关于附则
《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其他行业涉及电子证照管理及应用时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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