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宪法宣誓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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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宪法宣誓制度的思考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目标的提出,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持续稳步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宪法宣誓制度更是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节点。本文对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现实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措施三个方面进行了思考。



标签:公职人员;宪法宣誓制度;依法治国;意义;存在问题;完善措施

201410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圆满落幕。10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两份文件全文播发。作为依法治国的纲领、中国未来法治领域改革的路线图,《決定》明确规定: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157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届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正式宣告了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



宪法宣誓制度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就职时,宣誓遵守、效忠宪法和法律以实际行动致力于为人民服务的一种承诺仪式。宪法宣誓制度对于树立宪法权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

(一)宪法宣誓制度体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

1999年,依法治国首次写入了我国宪法,此后,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提出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任务,这些都为宪法宣誓制度的立法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宪法宣誓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宣誓,推动宪法的贯彻实施,使宪法权威得到保障。依法治国,其核心就是依宪治国。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宪法宣誓制度看似形式,但却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追求依宪治国内容和实质的一项必要的形式,是对法治严肃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保障。



(二)宪法宣誓制度彰显权为民所谋的本质

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就是向人民宣誓,使国家公职人员对自己手中权力的来源有清醒认识。向宪法宣誓彰显了共产党人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权力观,有助于公职人员建立起与人民之间的政治信任关系,也是其依法行使人民托付的权力必须做出的庄严承诺。



(三)宪法宣誓制度有助于建立全民法治信仰

当今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人民群众的兴趣爱好和个人追求呈现多元化




态势。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想发展,需要在个人的个性之上拥有国家的、民族的共性。历史经验教训告诉我们,要想实现科学、有序的发展,不仅需要科学总体规划,更需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这就要求我们所有人建立对法律的敬畏,而其中最核心的就在于对宪法的信仰。公职人员能否守法,不仅关乎着其自身的政治品质、个人修养,更对整个社会风尚有着巨大的影响。向宪法宣誓,对于公职人员带头尊法、守法、学法、用法将起到推动作用,进而向整个社会辐射,使法治精神、法治思想深入人心。



二、宪法宣誓制度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虽然建立起了宪法宣誓制度然而在现实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是立法上关于宪法宣誓的滞后。目前,我国没有宪法意义上的宪法宣誓制度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开展的宪法宣誓实践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格格不入。各地、宣誓机关虽然拟定了实施意见和规范但在操作和细节上各不相同。其次,宣誓主体的宪法意识不强。很多公职人员宪法意识淡薄、对宪法宣誓敷衍了事;更有甚者远离人民群众、忘却自己的责任使命;再次,宣誓活动缺少程序性保障。具体表现为:不统一的制度规定和就职宣誓做法、马虎对待、宣誓者的局限、部分誓词中无法律字眼、自觉守法之义。使得向宪法宣誓的法律意义难以体现。最后,缺少宣誓失效或失信的补救机制。目前,宣誓内容空洞、没有补救性措施和细则化,宣誓内容缺乏针对性、细则化和惩罚性条款。



三、宪法宣誓制度完善措施

第一,细化宣誓内容。首先,在宣誓的时间上,《决定》指出是在正式就职之前,可以理解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命决定一经作出就可以进行宣誓,这样在全体人大代表和全体常委的监督下,更能体现出宣誓的神圣、宪法的权威。其次,宣誓的主体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再次,在誓词誓言方面,同一性质的公职人员可以统一规范誓词誓言,这样可操作性更强。最后,在宣誓程序上,对新入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先集体进行廉政爱民、忠于职守的岗前教育,之后,着装一致,神情肃穆,依次进行宣誓。总之,宪法宣誓仪式既要有庄严大气的过程,又要真正地深入人心。



第二,通过正当程序使党的意志上升为法律规定。党的决议上升为法律是对宪法宣誓制度的保障。因此,需要通过法律修正的方式将宪法宣誓这一要求写入宪法、人大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中,使其成为一种规范以保障该制度的实施。同时,宣誓的主体、誓词誓言、时间地点和程序等方面也要写进法侓,避免实施过程中出现不一致现象,以使此项制度更加规范更具操作性。



第三,明确宣誓失效或失信应当承担的责任。宣誓制度除应有宣誓内容和对宣誓失效和失信必须进行补救的补救机制外,应规定相应的追责条款,对宣誓不成立和违反誓言进行追责。



第四,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可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之下建立宪法监




督委员会,作为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必须依靠依宪治国,才能保证其权威性,促使国家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前进。宪法宣誓制度是党和国家依法治国决心的缩影和具体措施。国家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其庄严性和神圣性可以强化国家公职人员、公民对宪法的认识,使宪法不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进而在全社会强化宪法至上的法治理念,使宪法真正成为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宪法宣誓制度已然拉开了序幕,如何进一步构建这个制度任重而道远,我们仍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一步总结和完善,从而使之真正得以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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