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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规定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生产安全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发现并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风电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的报告和举报奖励,对发现、消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本办法所称“生产事故隐患”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制度适用于玉湖风电一场。
第二条 职责
安全专工受理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登记工作。
风电场批准设立专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并批准对举报人的奖励。 财务管理举报奖励专项基金的提取、登记工作。
第三条 事故隐患报告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本公司区域内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任何个人均有权举报。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地点﹑内容﹑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
对员工举报的隐患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台账。 对员工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整改,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 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标准分三类。
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1000元。 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 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0元至5000元。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事故隐患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在玉湖风电场内,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可直接或采用电话、书面和电子信箱等方式向场站负责人举报。
举报人应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风电场应当受理举报,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事故隐患由风电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受理,并建立接报信息的登记、拟办、批办、转办、催办、办结、建档等制度。
风电场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限期组织核查,对已查实的事故要依法处理;对已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消除;对未及时查处并造成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风电场受举报的管理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处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向被举报人或单位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举报人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掌握,或者虽然掌握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由电力生产部具体负责实施。实行一事一评、一事一奖励。奖励资金由风电场列支。
对同一举报事项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隐患的,奖励的对象为首次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举报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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