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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齐笙洁 被告:张家铭
案由: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房屋租赁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判定房屋原所有人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民事经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事实:2010 年至 2011 年期间,夏天、王美君(两人系夫妻关系)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向我陆续借款 900,000 元。债权到期后夏天、王美君均无力偿还借款。2011 年经我们双方友好协商,按照合同法“约定抵消"原则,夏天、王美君将位于济南市高新区国际会展 中心聚鑫旺园小区 7 号三单元 1002 号的房屋租赁给我三十年,以折抵欠款 900,000 元。2011 年 1 月 31 日,我与夏天、王美君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 2500 元,房屋租赁期限自 2011 年2 月 1 日至 2014年 1月 31 日止,共计三十年,房屋租金总额为 900,000 元。2011 年 1 月 31 日夏天、王美君给我出具一张一次性交付租金 900,000 元的收条。2011 年 2 月我的的朋友开始居住此租赁房屋。2010 年 12 月,夏天、王美君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租赁房屋卖给张家铭。2011 年 6 月 15 日张家铭与居住房屋的我的朋友就腾退租赁房屋发生争执,还报了警。当天我联系夏天、王美君,他们说房子是因为他们欠张家铭的钱,作价 2,400,000 元卖给张家铭了,也没有实际给钱.但是之后我再给夏天、王美君打电话显示已停机,联系不到二人。
理由:我认为我们当时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合法,而且程序也合法,所以应当有效。所以我认为不管是张家铭买下了房子,还是夏天、王美君在骗我,都应该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根据买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张家铭是在我与夏天,王美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且我的朋友入住后购买此房屋,获得房屋所有权,不能对抗我的租赁权,直到租赁期满为止。况且夏天,王美君对我的债务已经到期不能偿还因而希望通过租赁房屋来抵债,这是根据合同法99条的规定来实现的,有理有据.否则我既丧失了债权有丧失了房屋的租赁权. 证据和证据来源:1借条 2.房屋租赁合同 3 公证书 4 收条 5 夏天、王美君的原房屋产权证明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齐笙洁 2011年10月8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其他材料3份
答辩状
答辩人:张家铭,女 ,身份证号码:370102198309204816,山东省济南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历下段窑头 ,小区 1 号楼 3 单元 201 室。 被答辩人:齐笙杰 女,39 岁,身份证号码:37132519740203812X,山东省临沂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秀水大街明珠小区南区 4 栋 211 室。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与房屋所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 我与原房屋所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原房屋所有人夏天,王美君夫妇因欠我钱,
所以卖其房屋于我以抵消我的欠款,我们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在之后办理了产权登记而且经过了公证处的公证。当时我并不知道夏天夫妇欲将其出租给被答辩人.我们的合同合法有效。
2、 原房屋与被答辩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应予以撤销:30年的房屋租赁。其历时较长,
而且在当今社会,物价上涨这么快,房屋租金肯定是一变再变,这样30年不变的租金,明显对我不公平。根据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综上所述,我与原房屋所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而被答辩人与原房屋所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予以撤销。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确认我的房屋所有权.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家铭 2011年 10月 13 日
附:1、相关证据材料2份 2、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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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民事一审用)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的委托和山东师承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张家铭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案件事实
2009年9月30日,夏天、王美君向被告张家铭借款1,500,000元,并有夏天签名的借条作为证据。2010年12月30日,夏天、王美君将位于济南市高新区国际会展中心聚鑫旺园小区7号三单元1002号的房屋作价2,400,000元,卖给被告张家铭,以折抵原告欠款1,500,000元,被告还支付了剩余价款,并进行了买卖合同公证。2011年1月31日,原告齐笙洁与夏天、王美君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2500元,房屋租赁期限自2011年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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