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

2023-03-17 18:47:1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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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

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税(废)税收征收管理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村税费改革办 【发布日期】2002.04.30 【实施日期】2002.04.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1119 实施日期:20081119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农村税费

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

00二年四月三十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湘发[2002]5)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出如下意见: 1 / 2










一、农业税的纳税人与征收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承包耕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单位是指国有农场、劳改劳教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寺庙等。个人是指承包经营户、联营户、个体专业户和其他个人。

农业税计税面积按实有耕地面积计算。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粮食作物收入;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蔬菜和其他农作物收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业收入。 二、农业收入的计算与常年产量的核定 ()农业收入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种植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蔬菜和其他农作物的收入,比照同等耕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折合计算。折合率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农业收入一律按照当地所产的主要粮食品种以公斤为单位计算。

()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自然条件和经营情况,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按照1998年前5年正常年景的平均产量评定。常年产量评定以后,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调整。 三、农业税的税率

农业税实行比例税制。农业税最高税率为常年产量的7%。各县市区的农业税税率,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税率内,根据所属各乡镇经济状况分别规定具体税率,并报市州人民政府审定。

有农业收入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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