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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
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税(废)税收征收管理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村税费改革办 【发布日期】2002.04.30 【实施日期】2002.04.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农村税费
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湘发[2002]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 / 2
一、农业税的纳税人与征收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承包耕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单位是指国有农场、劳改劳教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寺庙等。个人是指承包经营户、联营户、个体专业户和其他个人。
农业税计税面积按实有耕地面积计算。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粮食作物收入;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蔬菜和其他农作物收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业收入。 二、农业收入的计算与常年产量的核定 (一)农业收入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种植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蔬菜和其他农作物的收入,比照同等耕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折合计算。折合率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农业收入一律按照当地所产的主要粮食品种以公斤为单位计算。
(二)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自然条件和经营情况,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按照1998年前5年正常年景的平均产量评定。常年产量评定以后,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调整。 三、农业税的税率
农业税实行比例税制。农业税最高税率为常年产量的7%。各县市区的农业税税率,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税率内,根据所属各乡镇经济状况分别规定具体税率,并报市州人民政府审定。
有农业收入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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