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奖惩制度

2022-07-10 23:09:1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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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能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标准: 公共机构年用水量、用电量、车辆耗油量和办公用品耗费指标在上一年度节能指标基础上,本年度水、电、车辆耗油量和办公用品耗费人均下降3%。节水器具、节能灯具应用率达到80%

第三条 考核依据:用水量、用电量、车辆耗油量和办公用品耗费4项能耗指标。年用水量、用电量、车辆耗油量以供水、供电和石化等部门所认定的本单位当年耗用量或财务报销票据,以及在“江西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系统”中上报的数据为依据,办公用品耗费以本单位当年财务报销票据为依据。其中,水电独立计量的部门和单位,以其直接消耗量进行考核;集中办公且水电统一计量的单位,水、电消耗分别由产权单位按比例均摊到相关单位;对租房办公且房租费中包含水、电、气费用的部门,暂只考核车辆


耗油量和办公用品耗费两项指标。节能灯具、节水器具以实应用量和单位台帐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 考核方式 实行年终自查与集中考核的方式,以集中考核结果为主。

(一)自查。每年集中考核前,各股室、单位对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自查,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局办。

(二)集中考核。一般于第二年年初进行,由区办公统一组织,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实地现场检查考核。

第五条 表彰对象及奖项设定:表彰对象为在本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股室。全局公共机构节能先进股室、局属单位各设1个名额。

第六条 奖励办法:凡被评为先进的个人,以局办公名义进行表彰,给每个先进单位发奖牌1块。

第七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未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二)逾期未能报送公共机构能源数据统计报表或表中


数据严重失准的;

(三)超过能耗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局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说明的;

(四)拒绝、阻碍局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实施节能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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