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警察制服等身份标志的法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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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警察制服等身份标志的法治意义

作者:邓春成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4

摘要警服等作为警察身份的标志,能单方面影响相对人对警察身份的认知与认可,从而引起在不同情况下由于身份标志所带来的责任或义务,所以警服等身份标志具有其特定的法治意义和内涵,从而影响警察工作的或日常的行为以及责任。 关键词警察 身份标志 法治意义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71-01

从古至今,制服大都作为一种身份标志,承载着传达其特定内涵的作用,尤其国家机关工作员的制服更是权力的一种象征。警服、警車、警察证等作为一种身份标志也正是如此。 一、警服等身份标志对第三人认知的影响

警服、警车、警察证等作为警察身份的标志是由相关法律予以认可,其使用对象具有特定性。《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规定了人民警察着装规范,但该规定却没有明确在非工作期间关于着装的规定。在生活中,工作期间着制服的警察较常见,对于相对人或第三人来说,人民警察身着制服或驾驶警车或出示警察证等,无论是否在其工作时间,身份标志本身暗示着被国家授予了执法的权利、被赋予了关心他人、服务大众的职业责任。所以相对人都有理由相信或推定其在岗或在工作时间内。所以,笔者认为对警察公务身份的确定应采用客观标准,即认定警察是否在工作,应当重点考察警察的外部特征,在客观上、外形上、社会观念上有充分理由认为或推定其在工作时间的,均认为在工作期间内,至于警察的主观意图、目的在所不问。制服具有外在特征,故应先推定其身份,然后才能要求其行为。

二、警服等身份标志对警察行为的法律意义 ()警服等身份标志对警察行为的影响

由于制服本身所具有的身份标志意义,所以身着制服的警察在非工作期间,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或推定其在工作时间内,警察应积极履行其身份所具有的义务,其不能以其不在工作时间内或其他理由而拒绝履行其义务。如果一个公民正在遭受抢劫,此时一名身着制服的警察下班恰巧从此经过,受害人向警察求救,该警察是否可以以其不在工作期间或其他理由而拒绝救助?者认为,该警察不能以其不在工作期间或非职责范围或力量不足作为抗辩理由而拒绝救助。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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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可见,只要身份确定,警察就应该有履行职责的义务。根据有关学者的观点,公务员在非工作期间具有两重身份即公务员和普通公民。据此,警察在非工作期间其具有警察身份和公民身份,那么其也应该履行作为一个警察应该尽的义务,但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警察如果在未穿制服或其他身份标志的情况下,在相对人遇到他人的损害时,警察对自己的身份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即他可以选择警察身份去履行职责,也可以选择普通公民身份默默走开,当然如果严格意义上讲他既然有了警察身份就应该去履行职责。 ()制服等身份标志对警察行为具有监督意义

警察权涉及到生活的很多方面,最贴近人们生活的行政权力越有可能侵犯人们的权利,所以权力需要在阳光下运行,公众的监督被公认为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警服作为警察执法的明显标志,能有效证明其身份,所以身着警服执法的警察能为人们所有效监督,人们对制服等符号的敏感以及对其内在身份的感知是刺激人们聚焦警察行为的一种动力,另一种动力当然应该是法律赋予自己所具有的监督的权利和维护自己潜在的利益。比如一位身着警服的交通警察,如果他在处理交通案件,其行为也在公众的监督之下,行政行为是公开的,有利于其公正执法。 三、身着警服等身份标志的警察在非工作时间主动或被动致人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其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范围过窄,可以考虑建立国家赔偿和个人赔偿相结合的机制,使国家和个人在某些情况下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进行行政处分的几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然而,这些处分中却没有关于物质性的惩罚。笔者认为,尤其对于具有身份标志而不在工作期间的警察或公务人员主动或被动致人的损害应建立国家与个人共同赔偿机制,有其一定的必要性。第一,有利于警察等公务员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第,有利于纠正乱穿制服等现象。第三,有利于其规范自己的行为,尤其职业性质所要求的行为,立国家机关良好形象。

四、完善关于制服等身份标志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维护制服等身份标志的严肃性,维护国家机关形象,同时也给警察等公务员个人在非工作时间的一片宁静的空间,有必要完善关于制服等身份标志的相关管理规定。可借鉴如澳大利亚等国家关于警察制服的相关规定即要求在非执行职务行为期间严禁穿着制服等。 总之,制服等身份标志所具有的功能决定了其使用者行为所具有的国家的和个人的法治意,有必要通过严谨的制度措施来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以扬长避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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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世荣.再析国家公务员的法律身分.行政法学研究.1995(1). [2]严超.警服对人认知的影响研究.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7.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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