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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的主体性和客观性
【作 者】吕国忱 【作者简介】吕国忱 辽宁大学哲学系。邮编:110036 在这纷纭复杂的现象世界中,有些现象人能看到,有些人看不到,还有些现象,虽然人们都能看到,但却因人而异。这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物质世界的现象是客观的呢?还是主观的呢?还是主、客观因素兼而有之?人类哲学思维的发展,具体科学所提供的材料以及人们认识发展的过程表明,“现象”是主客观相互联结的产物。没有认识活动,没有主客观的相互联结,也就形不成现象。 一 我国现有哲学辞书、教科书和专著认为,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事物本质的外在表现。少数观点把现象与认识联系起来,但又与上述观点基本雷同,主张现象是本质在各方面的外部表现,一般是人的感官所能直接感觉到的,是事物的比较表面的、零散的和多变的方面。这里所讲的一般,就是普遍、通常和大多数。其含义是,在一般情况下,现象与人的感官或认识相联系;而在个别情况下,现象没有与人的感官和认识相联系,是离开人的外在的现象,这种情况虽属少数,但仍然存在。从这个侧面来理解,两种现象观完全吻合,即现象是客观的,不带有主观的成分。这与旧唯物主义直观、片面、抽象地认识现象没什么两样。唯物主义现象观虽然正确地肯定现象产生的必备的客观基础而非主观自生,但是,它离开了人的认识而把现象和本质作为一对客观辩证法范畴。这就把形成“现象”所必须的丰富而深刻的主客体关系简单归结为客观实体本身。这是我国现行现象观的最大弊端。 与此相反,唯心主义把现象作为主观的东西加以论证。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一书中提出,意识在发展过程中,将自己异化为现象,然后在现象中认识自己,而又扬弃现象,最后达到绝对知识。德国哲学家胡塞尔是现象学的主要创始人。在他看来,肯定外部世界存在于意识之外的观点是缺乏根据的,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既不轻率肯定或否定它的存在,也不怀疑它的存在,而是把它们“悬搁”起来,速之高阁,不予讨论。他说:“要用不加判断的方法对它不作任何存在于时间与空间中的断定”,“从而使从属于自然界的所有命题都失去作用。”〔1〕这样,剩下的只是那个“纯粹意识”或“纯粹现象了”。唯心主义现象观觉察到了认识中主客观之间联系。没有客观事物,就没有人的认识,客观事物存在于认识之先和之外。同样,没有主观认识,就不能掌握客观事物,客观事物必定存在于认识之中。但这并不是说唯心主义现象观对主客观的解释是等值的,而是忽视了客观、强调了主观,甚至主张把各种现象直接说成是主观自生的唯心主义命题。 通过以上两个方面的比较可以看出,唯物主义强调现象的客观性,否认现象的主观性;唯心主义强调现象的主观性,否认现象的客观性。这两者之间各有特长,都能以具体材料进行论证。但也各有自己的局限,它们把形成认识必须经由的主客观的内在链条切断,力图僵持“本原”问题上的自然本体与精神本体的对立。唯物主义以自然为本体,用被动的观点去解释人与现象界的关系,取消人的能动性,因此它所坚持的是一种单纯的、自在的客观性原则。而唯心主义以精神为本体,只是用能动的观点去理解人与现象界的关系,抽象地发展了人的能动性,因此它所坚持的是一种单纯的、自为的主观性原则。这两种观点都没从现象本身进行解释,而是用还原论的思维方式,用极力为现象寻找原初始因来给现象下定义。 在整个哲学史上,许多哲学所界定的现象不是主观客观、主体客体之间的非此即彼,而是亦此亦彼,互为对象,在对象化活动中解释现象的存在,这无疑把对现象的研究引向深入。例如,康德
哲学的真实意义在于,不能用对立的本体——物质和意识解释现象,即不能在现象中把物质和意识还原。现象已由自在的世界转变为自为的世界,达到了两极的统一。他指出:“现象即表象”。但这并不是说现象是纯粹主观自生的东西,因为康德在论述现象时特别强调他承认的“提供了现象的物”的存在,承认“作为这些现象的基础的自在之物”的存在〔2〕。 他还指出现象既有形式,也有质料,其中质料就是“在现象中与感觉相应的东西”〔3〕。正是在这些意义上,康德坚决否认他是一个唯心主义者 。同时,现象并不是纯客观的,虽然现象是由客观事物提供的,但并不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它们既不是事物(而仅仅是表象样式),也不属于自在之物本身的规定。”〔4〕现象的存在离不开人的主观作用,“作为现象,它们不能独立自存,而只能在我们的心灵之中”〔5〕。康德不是在具体事例上,而是在理论上说明现象是主客体相结合所形成的表象。这一思想,在哲学史上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也有其局限性:把主体在形成现象的复杂作用简单化为主观形式的作用;否认客观存在的时空;否认认识“物自体”的可能性。 在马克思那里,现象观得到了升华。在他看来,现象不是实体范畴,而是关系范畴。离开这种关系,就无所谓现象。但并不能排除客观事物的存在,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仍然会保存着。其中并没有与主体认识的现象相对应的物质原形。而现象是“以外在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而不从属于他的本质并且凌驾其上的对象世界”〔6〕, 是“为我而存在的”人的世界。马克思还指出:“一般对象对他说来也就成为他自身的对象化,成为确证和实现他的个性的对象,成为他的对象……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正是这种关系的规定性形成一种特殊的、现实的肯定方式。”〔7〕马克思的观点是:每一方不仅要有自身的本质规定, 而且要有对象性活动。双方既要自我设定,又要互相设定,互为对象。这就为科学理解现象的含义提供了依据。 列宁吸取了康德和马克思的思想并指出:“现象和自在之物之间的任何神秘的、古怪的、玄妙的差别,是十足的哲学胡说。事实上,每个人都千万次地看到过‘自在之物’向现象、‘为我之物’的简单明白的转化。这种转化也就是认识。”〔8〕 在更为成熟的哲学著作中,列宁摘录了别尔托夫的“现象是因客体对主体的作用而产生的,所以我们不得不承认自然规律不仅具有主观的意义,也具有客观的意义,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没有错的话,那么主体中的各种思想的相互关系是和主体之外的各种事物的相互关系相符合的”这段话,而且明确提出“这样就唯一正确地科学地解决了现象和自在之物间的相互关系问题,这是认识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9 〕列宁认为“客体对主体的作用”才产生现象,这才“唯一正确地”回答了“最重要的问题”。但不能主张列宁所说的现象就是感觉、映象,列宁也多次提出没有进入认识领域的“外部现象”的存在。 由此可以看到,关于现象的主体性问题,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就有人进行研究了。如果说他们的观点在当时还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因而带有一定程度的猜测性的话,那么,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思想则是建立在科学基础
之上的。特别是科学发展到现在,已经完全证明了现象具有客观性和主体性。 二 现代生物学、生理学、仿生学和其他学科已经证明,人和动物的认识器官有区别,因而在人和动物面前所呈现出来的现象大不相同。对于物体来说,并不存在什么现象,但物体却可以发射或反射不同波长和频率的电磁波,这些电磁波作用于人的感官和神经系统而引起心理反应,才形成视觉中的现象。肤觉、听觉、嗅觉、味觉,也同样离不开主体客体的相互作用。洛克的第二性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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