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乡土中国》和秋菊打官司看我国社会与法律的脱节

2023-05-24 14:21:11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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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乡土中国》和秋菊打官司看我国社会法律的脱节

我国《民法典》于今年五月份正式出台。这是我国第一次将民事立法用法典的形式呈现,这不仅仅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各个民事单行立法的简单整合,更在此基础上对原本已经与社会生活相脱节的部分法律条文进行修订,更是增加了颇具创造性的内容——人格权独立成编。通过对费孝通《乡土中国》的阅读,让我从社会学的视角上认识我国法律,看到了更多我国法律社会实际脱节的情况。本文将分析《乡土中国》中描述的我国社会法律的基本情况与秋菊的案件,立足中国实际,对我国《民法典》进行部分解读。 一、《乡土中国》的内容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这本书中,通过对中国农村走访式的调查,全面描写了我国乡土社会人文环境、社会结构、权力分配、道德体系、法礼、血缘关系等多个方面,对我国社会的差序格局、男女差别、家族、血缘和地缘等问题做出归纳,从社会学的角度对我国的土人情社会做出了深入调查和分析,是研究我国乡土文化社会结构的重要代表作。 在这本书中,有许多关于我国乡土文化和秩序方面的描写,这些是法治在我国推行的根基。其中更与法律密切相关的章节有乡土本色系维着私人的道德无讼无为政治等,即便这本书的出版时间在距今70年前,但这些文字仍然对我们有着极强的借鉴意义。 二、《乡土中国》中所呈现的中国传统乡村的面貌

在费孝通先生的描述中,可以看出中国的乡村社会是个传统的,靠经验积累而成的社会。在乡村社会中,人们由于地缘上的固定,在邻里之间互相熟悉,从而依靠这种熟悉来获取对对方的信任。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人们各自知道对方的底细,一旦对方有不诚实守信之处,地域以及血缘上的关系会使得不诚信的一方立刻在这个小圈子中名誉扫地。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不需要契约和明确的规则来约束双方,更多时候只需要一个眼神,或是一种约定俗成就可以明确互相之间的界限。在这种环境之下,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们也会主动,或是被动由长辈们授予各种的观念,从而达到随心所欲而不逾矩的境界。对这种潜移默化的规则的遵守虽然已经刻在了人们的骨子里,但偶尔也会出现几个为了一己私欲破坏这种秩序的人。在乡土社会里,出现纠纷后通常会选择一个或几个被认为能够代表权威的人,主持次富有教育意义的评理。换我们现在的话说,也就是调解。这种调解却不像我们现在的法庭上的调解,要引用法条,说明权利义务之类。而是通过大家都认可的权威的人之口,进行一次化解,一次调停,以及一次生动的道德伦理教育,以儆效尤。

这种观念在影片《秋菊打官司》中体现的尤为明显。整个事件从头到尾,秋菊认为自己一方受了欺负,从亲自上门找村长到去市里打官司,一直追求的就是讨个说法。这种讨个说法明显不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寻求救济,而是遵循了中国乡村中传统的道德伦理观念。秋菊寻找公安局以及法院的目的也只是想要有一个权威机构为自己主持道德伦理上的公道,让村长道个歉。但秋菊没有意识到的是,中国的法治已经向前走了一大步,并且迈出的这一步是永远无法收回的。正如这个影片中的秋菊一旦起诉到法院,就再也不能阻止其受到法律的审判一样,中国社会步入了法治社会,就再也回不去原本那个靠道德伦理维持的社会秩序了。 三、我国当今社会以及法律的面貌

近代以来,我国从西方借鉴了大量的法律原则、法律体系以及法律思想。得益于国家的大力推行,一套法律以及司法体系迅速推及到全国。但这种推行完全是自上而下的,在乡土中的人民还习惯于传统的乡间调解,对打官司还是存在很大的畏惧心理。并且,法律的体系和传统乡土的道德秩序是截然不同的两个评价视角。这种不同使得乡村中部分不容于原本乡土伦理的人找到了一种新的保障机制,但在传统的乡村人眼里,这种人与司法机关一同破坏了他们习惯了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传统道德规则,是乡间的败类。这种转型时期的规则混乱也让许多法官在判案时为难,是更遵循传统的乡间规则,还是完全不顾伦理道德,只按照现


法律判案?可以看出,在当时的情况下,一种仍未融合且未被认可的司法制度法律体系在乡间不仅没有建立起一套新的法治秩序,还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如书中所说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对人民的思想观念和社会结构方面的改革应当是首当其冲的。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我国的法治社会及其配套设施已经基本健全。《民法典》也在今年5月通过,将在明年正式实施。在这期间,自上而下推行的法治经过长期的几十年的运行逐渐被中国传统文化认识和吸收。自小在法治的环境下长大的新一代人们也越来越愿意用法律解决问题。但一个国家庞大的法律体系不可能被每一个人所熟知,于是法官、律师等法律业的人士发展起来,加上国家开展的普法活动,普通大众与法律之间的隔阂渐渐消失。终于,建成法治社会的理念在大众心中扎根,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完善。我们现在应当做的就是注意各个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问题,为今后进一步的法治建设铺路。 四、《民法典》对此前各个民事单行法的修改

此次《民法典》的编纂不仅是对各个民事单行法的简单整合,更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使其做到真正贴合当前中国的实际。但整本《民法典》中修改的部分众多,此处仅列出一些个人认为与我国传统乡土社会特征有关联的法条。

(一)为了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民法典》中增加了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做出了完善,以此适应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土地是农村生活中最重要的生产经营物质,每个中国人都对土地有着难以割舍的情节。这一改动看似与《乡土中国》中乡村的人们牢牢附着在土地上这一描述并不相符,但实际上是适应我国现代农村生活的改动。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中的许多青壮年劳动力进入城里打工,农村的土地也出现了无人耕种的情况。加上社会大分工局势明显,有专门的农业公司想要利用这些村民闲置的土地进行耕种。于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离,使得土地经营权可以由村民转让给农业公司。这样以来,农业公司创造了收益,农民拿到了一部分租金,土地也不会再荒废了。这是一项共赢的策略。

(二)设立居住权作为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与租赁权并不是一个概念。居住权本身是一种用益物权,而租赁权仅仅是一种债券。租赁仅仅是一种由于合同行为导致的双方关系,而居住权具有浓厚的帮助、扶助色彩,原则上是无偿的。并且通常在居住权设立后,居住权人向所有权人支付的费用要远远低于租金的数额,否则居住权的设定就失去了意义。这一制度立的初衷与遗赠扶养协议有相似之处,目的是帮助家中没有继承权或缺乏劳动能力的人能够正常生活、老有所养。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家族之间成员的距离越来越远,再也不似《乡土中国》中所描绘的那个时代那般,一个家族居住在一起,互相照顾生活起居了。因此,生活在城市中的人没有人照顾的概率急速上升。于是保姆这一职业诞生了,并且由于其中部分人失去雇主后就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以及住所,所以会有遗赠扶养协议和居住权存在,用以保护这部分人的合法利益。

(三)新增三大抗疫规定。即监护人失联民政部门兜底负责;增加紧急情况下使用公用维修资金特别程序;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在我国传统的乡土社会中,人们通过经验总结一项最有益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理念——自私。但在这次新冠疫情的阻击战中,群众看到了国家组织、群策群力的优势,看到了必要时懂得牺牲的重要性,也看到了个别国家民众自私的后果。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自私这一特点将渐渐通过法律社会道德的发展,在我国乡土社会中消失。

(四)新增离婚冷静期。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离婚是一种违背了伦理道德的行为,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近代以来,家族的观念渐渐淡薄,婚姻越来越成为两个人之间的事。因此,少了外部的道德约束的情况下,冲动结婚和冲动离婚的现象增加,离婚率也就随之增加。因此,为了控制冲动离婚的情形,《民法典》增加了离婚冷静期。虽然目前社会中仍然对此抱有诸多异议,例如是否干预到婚姻自由的问题。但不得不说,这一制度的设立是联系了社会实际的,并非是没有理由的。


五、《乡土中国》对《民法典》解释及适用的意义

现阶段,《民法典》已经被全国人大通过,并将于明年实施。这个期间就是我们了解《民法典》以及思考其适用应当如何更加贴合中国实际的期间。正如朱苏力教授所说:作为一名法律人必须要对中国传统道德伦理有充分的认识,如果背离这些因素去谈法律,到头来可能不仅没有建设成功,还会破坏我国原有的法治。由此可见,对于我们还在学校学习法学生而言,不能因为自己了解了一些法律知识就抛开传统的道德以及公序良俗;对于正在法律岗位工作法律人而言,在未来解释和适用《民法典》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生活实际。法条是不变的、冰冷的,但适用法律的人是有温度的。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在适用法律的同时尊重公序良俗,建设出真正符合我国社会实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作者简介]王露霏(2001-),女,北京市朝阳区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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