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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机构财务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13.11.15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3.11.1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89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暂行),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彩票机构业务费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各级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提取比例,由省级彩票销售机构提出方案,报省级民政部门或体育行政部门商省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二、省级彩票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提取的属于中央和省级的业务费按规定分别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各市县发行费由省级彩票机构依据分配政策提出分配方案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下拨。各地彩票销售机构应于每月末前将上月提取的业务费按规定上缴各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彩票销售业务需要审批本地区彩票销售机构年度收支预决算以及年度执行中的预算调整。彩票销售机构预决算的编制时间按照同级
财政部门的要求执行。
四、市、县级彩票销售机构于每年2月底将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过的当年收支预算表(见附件2)报送省级彩票销售机构,省级彩票销售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将汇总的当年收支预算表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市、县级彩票销售机构于每年4月底前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上年度收支决算表(见附件3)报送省级彩票销售机构,省级彩票销售机构于每年5月底前将汇总的上年度收支决算表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各级彩票销售机构年底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各级财政未拨付的彩票机构业务费,专项用于支持彩票销售机构以后年度彩票事业发展,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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