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小三财物纠纷案妻子是否有权追讨议

2022-05-20 09:27:1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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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小三财物夫妻另一方是否有权追讨



对于夫妻一方赠给小三的财物,夫妻另一方是否可以要回在学术界均存在不同看法。在法院实务操作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普遍存在。

对于出轨夫妻一方赠与“小三”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置?目前,法院的判决中,有的是“全部返还”,有的是“返还一半”。当前的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出轨夫妻一方赠与“小三”的财产应当如何返还,的确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导致同案异判的现象不断发生,也导致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基本上存在以下几个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事后也未经夫妻另一方追认,属无效行为。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非因离婚是不能分割的,所以该赠与行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把财产赠与情人,违背公序良俗,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能要求返还。而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前是一个整体,该不法给付行为及于财产的整体,无论是夫妻一方还是夫妻另一方都不能要求返还。

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原则上夫妻均等分配,夫妻一方有权处理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因此,夫妻一方转让夫妻另一方的财产给情人的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可以主张返还;而夫妻一方转让自己的财产给情人的行为由于违背社会


德和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但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能要求返还。

作者认为应着重考虑第三者获得赠与财产是在善意还是恶意的情况下获得的财物。如果第三者本身知道另一方有家室,故意破坏别人的家庭,这理应是法律和道德所不能容忍的,所获赠财物应予归还;如果第三者本身不知男方有家室,是在被蒙蔽的情况下与男方在一起,又照顾男方已久,有的还为男方生子,那作为第三者的“小三”也付出了感情代价,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适当保护第三者的利益。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来说,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且赠与人将赠与财产实际交付受赠人,该赠与合同关系即成立。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是以对夫妻关系的背叛和精神伤害为代价,是以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为前提,形成的财产权利的不对等转移。还有,合同法第52条还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认定无效,赠与行为不应支持,另一方有权要回赠与财物,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是如果第三者本身是善意的,夫妻一方有自由处分属于自己那一部分财产的绝对权利,尽管有些没有顾忌和尊重社会公德,但由于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赠与属于自己部分财产的行为没有损害到夫妻另一方的利益,


所以赠与只是部分无效,“小三”应该返还受赠财产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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