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站日常监管工作制度

2023-02-13 07:48:10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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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站日常监管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确保救助站充分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救助站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工作人员应当言语文明,态度友善,并告知救助政策及入站须知。

第三条 救助站应当对来站求助人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进行初步检视。

第四条 求助人员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疑似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的,救助中心应当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或安排工作人员将其送医救治、诊断。

第五条 救助站应当留存求助人员指纹和电子照片,将安全检查、证件材料、检视询问等情况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求助登记表》。求助人员应当将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寄存,救助中心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受助人员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分区居住、单人单床,并为受助人员发放必要的生活用品。女性受助人员应当安排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餐具、炊具,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并实行分餐制。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人员和患病人员,应当照顾其特殊饮食需求。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经常清理、消毒,对受助人员床上用品每周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应当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用餐、住宿、穿衣、入厕、洗浴等提供相应的生活照顾和便利条件。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保持环境卫生,组织受助人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教育辅导等活动。视情为受助人员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服务。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物价和卫生计生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与医疗机构核定受助人员医疗收费和用药范围。受助人员需要超范围用药或进行大型器械检查的,须经救助站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救助站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支出标准、报销凭证及审批程序,健全内部财务控制流程。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的安全负责,要建立消防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建立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订针对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迅速启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及时向同级民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救助站建立每周巡查制度每周必须到医疗机构实地查看受助人员的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冶情况, 完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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