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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站日常监管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确保救助站充分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救助站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工作人员应当言语文明,态度友善,并告知救助政策及入站须知。
第三条 救助站应当对来站求助人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进行初步检视。
第四条 求助人员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疑似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的,救助中心应当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或安排工作人员将其送医救治、诊断。
第五条 救助站应当留存求助人员指纹和电子照片,将安全检查、证件材料、检视询问等情况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求助登记表》。求助人员应当将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寄存,救助中心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受助人员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分区居住、单人单床,并为受助人员发放必要的生活用品。女性受助人员应当安排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餐具、炊具,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并实行分餐制。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人员和患病人员,应当照顾其特殊饮食需求。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经常清理、消毒,对受助人员床上用品每周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应当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用餐、住宿、穿衣、入厕、洗浴等提供相应的生活照顾和便利条件。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保持环境卫生,组织受助人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教育辅导等活动。视情为受助人员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服务。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物价和卫生计生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与医疗机构核定受助人员医疗收费和用药范围。受助人员需要超范围用药或进行大型器械检查的,须经救助站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救助站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支出标准、报销凭证及审批程序,健全内部财务控制流程。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的安全负责,要建立消防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建立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订针对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迅速启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及时向同级民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救助站建立每周巡查制度,每周必须到医疗机构实地查看受助人员的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冶情况, 完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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