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在中国法理学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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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在中国法理学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社会学的基本概念

二、法社会学在中国法理学界的发展状况

社会学,发端于西方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而传入中国,则在20世纪上半叶。在这近百年间,它经历了民国的短暂的繁荣、文革的近乎停滞及改革开放后的复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科学事业终于步入正轨,法社会学也得以恢复和发展。三十多年以来,学者们秉承前辈遗愿,孜孜以求,各种有关法社会学的学术活动举行,学术研究机构亦有成立,虽相比于西方尚力有不逮,但终归在法社会研究的各个方面都有重要的成果问世,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

三、法社会学在中国法理学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 1.中国法理学界推进法社会研究的必要性

梁漱溟先生被誉为中国最后一个儒家,立足于中国的人心与人生,探求中国文化的命运与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先生道:人非社会则不能生活,社会生活则非有一定秩序不能进行;任何一时一地之社会必有为其所为组织构造者行诸于外而成其一种法制、礼俗,是即其社会秩序也。由此可见,法制,或言一民族国家的社会秩序规制,必须适合于本民族的人心与人生,与本民族的生活方式与心理状态相协调,才能够使得一民族社会自由和谐的发展。 近百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大量移植了西方的法律,由于社会的急速发展,法律的需求加大,使得部分我们移植而来的法律尚未来得及消化就通过立法程序固定下来,应用于我们中国的社会,不仅造成了法律社会的脱节,而且,严重损害了中国的法治精神的培养,为法治的现代化造成了不小的障碍。诚然,我们要借鉴发端于西方社会的现代法律及其法学,但是,仅一味的移植而不加消化,忽视甚至排斥本民族的法治资源,我们便永远都不会达到西方现代法治的高度,并且,最终只能够让我们沦为西方文化的附庸。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而中国的法理学其是法社会学应该肩负起构建本民族法学历史使命,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够摆脱西方话语霸权的控制,走出一条真正属于我们中国人自己的中国特色法治道路。 2.社会学在中国法理学研究中的作用 总体来说,中国法理学研究是服务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的,而所谓法制的现代化,则以实现社会的法治为其评价标准,法理学研究亦应立基于此。鉴于中国法理学尚未完全摆脱西方的话语统治,缺乏相应的理论自觉,法社会研究的推广就显得颇具意义。 首先,中国法理学一向被认为是缺乏自己存在和发展的真正根基,难以想象,一个没有根基的法理学如何能够指导其他法学学科的发展,更遑论促进本土的法治化,而法社会学的发展,正好可以有助于弥补这一重大缺陷。法社会研究提醒我们,要立足于本民族国家来进行学术研究,不仅在历史典籍中,更重要的是在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中寻找本土资源。一直以来,我们奉行西方中心主义,以西方的法律形式和分类标准来进行立法,忽视了我们自身的传统,也漠视了我们自己的一些习惯和惯例。哲学上讲自否定,而我们连自己是什么都不清楚,谈何向前发展。发展法社会学,对于我们走出这一怪圈,发展自己法理学构建我们中国人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在研究方法上,法社会学方法的应用,使得法学家们不必再拘泥于注释法学般的工作,也不必再仅仅依靠引进西方法哲学来促进自身的发展,而是可以以中国广大的社会对象,进行调查研究与实证分析,这对于中国法学的自觉发展具有重要而深刻的意义。 第三,在学科完整性上,法社会学本身就是法理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理学作为整法学研究的指导学科,而法社会学这一交叉学科能够很好地对各种资源进行整合,从而发展出独立的法学成果和资源,对于法理学乃至其他法学学科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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