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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退还学费住宿
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本科生、专科生。
第二章退费程序
第三条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以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为准。
第四条学生因故退学,可向学校提出退还学费和住宿费申请,填写《XX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可以退还全部或部分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章退费办法
第五条自愿退学或死亡的学生,按注册当年在校的时间确定退还学费和住宿费的数额。从学校规定的报到或注册之日到学生提出正式申请之日,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月计算,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六条报到前预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在学校开学前
提出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开学后提出退学的,按第四条办理。
第七条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生,无论何时查实,均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退还所缴学费和住宿费。
第八条按有关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休学学生复学后按所在专业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第九条因自费出国、转学、就业等原因终止在我校学习的学生,按第四条办理。
第十条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以及因违反学校规定被取消学籍的学生,不予退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包括的退费事项,由学校与学生(或学生家属)依据本办法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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