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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多发1元钱个人所得税或多交一千
岁末年初,又到发放年终奖的时候了,
先来看看年终奖计税的具体案例。某员工的年终奖是1.8万元。先用1.8万除以12,结果是1500元,适用的税率是3%,应交个税18000元乘以3%得出540元。而多发一元钱后,适用的税率是10%,用18001元乘以10%减去105速算扣除数后,应交个税是1695.1元。可见,因为多发一元钱年终奖,个人所得税需要多交1155.1元。
这是怎么回事呢?为什么我们的工资薪金计算个税的时候没有这种现象呢?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了解两个税收专有名词,一个是全额累进税率,一个是超额累进征税。
全额累进税率是指,征税对象的全部收入都按其相应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征税率。在全额累进税率下,在低税率向高税率等级迈进时,临界部位会出现多发一元钱而导致税负增加的不合理情况。为了解决这个不合理现象,于是出现了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应税收入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的数额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
现行的工薪薪金所得就是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税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收入在1500元以内的部分,按照3%的收入计算个税;应税收入在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按照10%计算收入,应税收入在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按照20%计算个税等等。为了计算方便,于是出现了速算扣除数,比如说某人工资收入是2000元,这个时候,可以用2000元直接乘以对应的最高税率10%,然后减去速算扣除数105元,直接算出个税,不用再分段计算个税了。这个速算扣除数105元就是1500元多算的税,1500元乘以(10%减3%)就是105元。
那为什么年终奖发放的'时候也扣除了速算扣除数,还会出现全额累进税率下税负不合理的情况呢?因为年终奖的速算扣除数是按照18000元除以12(月)的结果即1500元的金额计算的。在上例中,单位实际发放的总金额是18000元,它的速算扣除数不是按照18000元来计算的,所以导致了上述现象。
不过虽然多发了一元钱会有这么税负的不合理增加,但是,年终奖的计税方式是对个人而言是非常优惠的。因为,如果按照工薪所得纳税的话,以18001元为例,对应的税率是25%,如果年终奖和当月工资合并后,税率有可能更高。为了防止滥用年终奖计税,税务机关规定一年只能使用一次年终奖计税方式。所以,在单位发放年终奖的时候,一定要做好税收筹划,既要利用好年终奖的政策优惠,又要注意年终奖的几个临界点,避免多发1元多交千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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