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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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

评价指标部门监测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0]16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02 【实施日期】2010.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评价指标部门监测目录》的

通知

(常政办发〔20101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常政办发〔20098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整合部门统计数据资源,规范部门统计数据管理,保障全市基本统计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宏观决策、科学评价提供数据支持,特制订印发《常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评价指标部门监测目录》(以下简称《监测目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监测目录》涵盖内容 1 / 3










《监测目录》中所列指标主要包括纳入省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县(市)党政正职

科学发展实绩考评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体系、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体系、科技进步评价考核体系、文化发展绩效考核评价、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和规划主要目标监测评价等省级重要监测体系的各类统计指标。 二、工作要求

《监测目录》中所列指标均直接关系我市重要监测评价考核结果,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将保障监测指标统计数据质量作为一把手工程,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切实把好源头数据的质量关和上报数据的审核关,提高监测评价体系中各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1、各部门应将《监测目录》涉及的部门统计指标纳入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加强对指标数据质量的分析、评估和监测,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工作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市统计部门提供各项统计数据,并对报送的数据质量负责。年度之间数据口径发生调整或者数据波动超出正常范围的,应在报送数据的同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2、对于《监测目录》中须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或备案的统计指标,各相关部门应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提前了解周边城市数据及省内排位情况,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客观地反映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成果。

3、各部门对外发布或使用《监测目录》中所涉及的统计数据,必须与提供给市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一致,避免口径不一、数出多门。如因某种原因在数据上报截止期后出现数据变动或调整等情况的,应及时向市统计部门说明原因,并重新上报统计数据。 4、市统计局为重要监测评价工作的实施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各项重要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管理、数据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健全统计标准,规范各项统计指标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适时更新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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