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著作权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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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著作权现象

唐代同我国历史上的其它时期一样,没有关于著作权的立法,但人们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开始保护自己作品的领有权和改编权,可以称之为著作权现象。

唐诗僧皎然在《诗式》中指出:"偷语最为钝贼。"他认为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西汉初年萧何制定律令,明确规定犯罪的项目,提醒人们遵守,但萧何当时"务在匡佐,不暇采诗,致使弱才芜手,公行劫掠"。皎然举出的偷语例子,是陈后主《入隋侍宴应诏》诗中"日月光天德"句,认为偷了傅长虞《赠何劭王济》诗中"日月光太清"句,前三字字同,后二字义同。不过,这样化用成句的事例在文学上屡见不鲜,人们因而不曾过分追究。

唐代的著作权问题,基本上限定在原作的全篇和完整句子的范围内。剽窃证据确凿的是枣强县尉张怀庆,《大唐新语》卷13直截了当地说他"好偷名士文章"。李义府赋诗云:"镂月成歌扇,裁云作舞衣。自怜回雪影,好取洛川归。"张怀庆把这首诗偷来,每句前面加上两个字,居然成了自己的作品,云:"生情镂月成歌扇,出意裁云作舞衣。照镜自怜回雪影,时来好取洛川归。"张怀庆见谁偷谁,其中包括王昌龄、郭正一,当时人们编出谚语讽刺他:"活剥王昌龄,生吞郭正一。""生吞活剥"作为成语流传下来,人们使用这个成语时改变了原意,对于张怀庆的典故反倒不甚了解了。《唐国史补》卷上记载:唐人李肇批评王维"好取人文章嘉句",比如"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是《英华集》中的诗句;"漠漠水田飞白鹭,阴阴夏木啭黄鹂",是李嘉祐的诗句。李年辈稍晚于王,证以南宋计有功唐诗纪事》卷21所说这两句诗李氏文集中"不见",不知李肇的批评是否属实,现在只能存疑。刘希夷、宋之问之间争夺著作权一事,为多种典籍记述。刘作《代悲白头翁》诗,有"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句,为其舅宋之问所酷爱。宋知道该诗尚未传开,就恳求刘让给自己。刘始则同意,终而不予。元人辛文房《唐才子传》卷1刘希夷条说:"之问怒其诳己,使奴以土囊压杀于别舍。"但唐人孟棨《本事诗》说刘诗像谶语,不祥,"果以来春之初下世""下世"即去世,应指自然死亡。唐人刘肃《大唐新语》卷8说刘"为奸所杀,或云宋之问害之"。可见此事的真相,唐人已弄不清,元人不知有什么证据,说得那么肯定。宋之问身为官吏,何至于为了霸占自己外甥的诗,就置法律于不顾,轻易行杀。唐诗纪事》13说刘的这首诗"在之问集中"这可能是人们怀疑这是一场涉及著作权纠纷而谣传宋杀掉刘的理由。

为了解决著作权纠纷,尽管没有相应的立法,人们依然会想到找上级裁决。《唐诗纪事》卷35记载:应进士举的国子监学生辛弘智赋诗云:"君为河边草,逢春心剩生。妾如台上镜,得照始分明。"同学常定宗改""字为""。两人遂争夺该诗的著作权,"皆云我作"于是上级下牒,责成国子监博士罗道琮裁决。罗下判文说:整首诗归辛弘智,""字退还常定宗,"以状牒知,任为公验"。这在今天看来颇为滑稽,有同儿戏,但已经很接近诉讼了。

通常情况下,著作权纠纷往往由当事者自行解决。唐人常将自己的诗文抄写为行卷,呈送给社会名流,以便邀誉,顺利登科。为当时的作品流布方式所限制,著作权问题漏洞很大,作伪者甚多,达到了如明人王世贞《艺苑卮言》卷4所概括的"剽窃云扰"的地步。愿意说出真实情况的人为数极少,因而能受到夸奖。《玉泉子》记载:杨希古应进士举,投卷于一位丞郎。当这位丞郎称赞这些作品时,杨说是其弟为自己作的。丞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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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感慨道:"今之子弟,以文求名者,大半假手也。苟袖一轴投之于先进,靡不私自炫鬻,以为莫我若也。如子之用意,足以整顿颓波矣。"大多数人则是剽窃公行,招摇撞骗。《唐语林》卷7记载:有位士人投卷拜见卢钧,卢发现其中十多篇都是自己的作品,而这人却说全是他自己"苦心夏课所为"。卢说:"此文乃某所为,尚能自诵。"这人才承认:"某得此文,不知姓名,不悟员外撰述者。"《太平广记》卷261《李秀才》条说:举子李生在京师的书肆里买得诗卷,就冒充自己的作品,游于江淮间20年。他谒见李播,才知道全是李播的诗作,竟提出"欲希见惠"的要求。李播答以"奉献可矣"这人居然"亦无愧"。《唐诗纪事》卷51记载:杨衡初隐庐山,有人盗其文而登第。杨登第后见到这个文贼,不胜气愤,责问道:"一一鹤声飞上天"在否?这个文贼竟恬不知耻地答道:"此句知兄最惜,不敢偷。"杨消了气,说:"犹可恕也。"可见著作权方面的漏洞,滋长了文人的龌龊行径。

作品主权的领有,也包括是否允许他人随意改动的问题。《太平广记》卷497《刘禹锡》条记载:牛僧孺应举时,曾投卷于刘禹锡。刘"飞笔涂窜其文",牛十分不快,三十多年以后,还乘酒醉之机,作诗讥刺刘当年目中无人,将珠玉看作咳唾。刘和诗道歉说:"初见相如成赋日""追思往事咨嗟久",二人才和解。唐诗纪事》卷71记载:唐末诗人周朴性格怪诞,有个士人拿他开心,就歪戴帽子半遮脸,骑驴从他身旁经过,故意吟道:"禹力不到处,河声流向东。"周大怒,一直跟在驴后,跑了几里路,才追上这人,质问道:我的诗是"河声流向西",为何改为"流向东"?这位士人点头认可,风波才平息。这一恶作剧已涉及改编权问题。

著作权现象除了以上这些侵害作者权益的事例以外,还有来自相反方向,对作者锦上添花的。元稹的诗篇流传很广。《元稹集》22《酬乐天馀思不尽加为六韵》诗自称:"元诗驳杂真难辨。"自注说:"后辈好伪作予诗,流传诸处。自到会稽,已有人写《宫词》百篇,及杂诗两卷,皆云是予所撰,及手勘验,无一篇是者。"这类现象有两种可能:一是某作者的作品在流传过程中,别人的作品误收其中,以讹传讹;二是有的作者无名气,考虑到文以人传,就将自己的作品假托某位名人的作品,藉以流传。就后者而言,原作者固然不图名气,但同时也体现了著作权之不健全。不过,这不是偷窃,而是给予,只要作品质量不错,当事人还不至于大动肝火。

还有一种情况也应说明。人们对他人的一些句子,有时印象不深,时过境迁,竟会下意识地写出来,还以为是自己的创作,也是难免出现的事。《唐诗纪事》卷54记载:唐宣宗的驸马郑颢,梦见自己同十多人乘凉联句,自己作的一联诗是:"石门雾露白,殿莓苔青。"醒后,他便将这一联扩充为一首五言排律。实际上,"此一联,杜甫集中诗"。倘若作者事后能加以说明,也就算明确责任了。而这一工作往往由后代的笺注家来做,但仅仅是注明出处,未追究著作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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