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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费医疗
【发文字号】劳社部发[1999]15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9.05.12 【实施日期】1999.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财政厅(局)、卫生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 1 / 3
中医药局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 政 部 卫 生 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确定《药品目录》中药品品种时要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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