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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办事指南
审批事项 办事机构 办事地址 审批条件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的批准
龙岗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 龙岗区教育综合大楼
符合区域内教育发展规划,符合《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条件,符合安全要求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1、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提出申请报告; 2、财务清算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验资报告;(2)
分立或合并后对清算验资报告所列明的债权债务的确认及承担方式。
3、属新设分立的,应提供民办学校正式设立申请所提交材料
的3-6项材料。即:
(1)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
构组成人员名单;
(2)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3)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4)有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等:
①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的设置标准按照《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设置标准执行; ②学校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③学校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原件;
④需设食堂的学校,还须提交卫生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 符合受理条件的,龙岗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受理 作出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
电话:89551983 邮政编码:518172
提交材料
审批程序 办事依据 工作时间 审批期限 业务表格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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