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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
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10.04.01 • 【字 号】财综[2010]315号 • 【施行日期】2010.07.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
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31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印发各地,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有序做好暂行办法实施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贯彻实施暂行办法,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是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做好暂行办法的各项实施工作。
二、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现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以下简称往来结算收据)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往来结算收据清理,对已使用和未使用的往来结算收据分别登记造册,按原购领缴销渠道,办理核销手续。
三、为方便市县工作,2010年5月1日后,按现行财政票据购领渠道,市财政部门可到我厅购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向当地市级财政部门购领。
四、各地财政部门对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凡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的,不得供应票据。第三季度,各地财政部门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市财政部门要对所属县(市、区)贯彻实施暂行办法情况开展督查。各地实施暂行办法工作总结,由市财政部门于10月31日前汇总报我厅综合处。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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