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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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

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0.04.01 【字 号】财综[2010]315 【施行日期】2010.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

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31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印发各地,自201071日起施行。为有序做好暂行办法实施工作规范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贯彻实施暂行办法,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是财政部门的工作责。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做好暂行办法的各项实施工作

二、201071日起,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现行安徽省行政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以下简称往来结算收据)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往来结算收据清理,对已使用和未使用的往来结算收据分别登记造册,按原购领缴销渠道,办理核销手续。


三、为方便市县工作201051日后,按现行财政票据购领渠道,市财政部门可到我厅购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向当地市级财政部门购领。

四、各地财政部门对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凡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的,不得供应票据。第三季度,各地财政部门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市财政部门要对所属县(市、区)贯彻实施暂行办法情况开展督查。各地实施暂行办法工作总结,由市财政部门于1031日前汇总报我厅综合处。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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